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 提供
「強積金半自由行」- 自僱人士及僱主權責不變
強 積 金 「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 (俗 稱 「 強 積 金 半 自 由 行 」 )巳於 12 年 11月 1日 實 施 。 僱 員 可 以 選 擇 將 現 職 供 款 帳 戶 內 , 已 累 積 的 僱 員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投 資 回 報 (即 累 算 權 益 ), 轉 移 至 自 選 的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 僱 員 亦 可 以 不 作 任 何 轉 移 , 讓 累 算 權 益 保 留 在 原 計 劃 內 繼 續 投 資 。
「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 的 推 行 , 賦 予 僱 員 更 大 的 自 主 權 去 選 擇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鼓 勵 他 們 更 積 極 地 按 個 人 需 要 , 管 理 自 己 的 強 積 金 投 資 。 此 外 ,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的 銷 售 對 象 , 將 會 由 現 時 數 十 萬 名 僱 主 和 自 僱 人 士 , 額 外 增 加 大 約 235 萬 名 僱 員 , 長 遠 而 言 , 將 可 進 一 步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 從 而 推 動 受 託 人 提 供 更 佳 的 產 品 及 服 務 , 以 期 令 收 費 有 進 一 步 下 調 的 空 間 。
僱 員 有 權 選 擇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 「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 賦 予 僱 員 更 大 的 自 主 權 , 讓 僱 員 可 以 選 擇 將 現 職 供 款 帳 戶 內 , 已 累 積 的 僱 員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投 資 回 報 (即 累 算 權 益 ), 轉 移 至 自 選 的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 僱 員 亦 可 以 不 作 任 何 轉 移 , 讓 累 算 權 益 保 留 在 原 計 劃 內 繼 續 投 資 。
- 如 僱 員 曾 將 以 往 受 僱 或 自 僱 時 所 累 積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投 資 回 報 (即 累 算 權 益 ) 轉 移 至 現 職 的 供 款 帳 戶 内 , 在 「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 實 施 後 , 亦 可 選 擇 將 該 部 分 的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僱 員 自 選 的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 即 使 僱 員 已 行 使 轉 移 權 , 僱 主 仍 然 會 將 隨 後 每 個 糧 期 的 新 供 款 ( 包 括 僱 主 及 僱 員 部 分 ) , 存 入 僱 主 沿 用 的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 即 原 受 託 人 及 原 計 劃 ) , 而 並 非 僱 員 自 選 的 新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 即 新 受 託 人 及 新 計 劃 ) 。 僱 員 如 有 需 要 , 可 選 擇 於 下 一 個 公 曆 年 再 次 行 使 轉 移 權 , 把 原 受 託 人 / 原 計 劃 內 新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 轉 移 至 任 何 一 個 自 選 的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
- 注 意 : 僱 員 不 可 轉 移 現 職 僱 主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
- 如 僱 員 同 時 受 僱 多 於 一 個 僱 主 , 因 而 持 有 多 於 一 個 供 款 帳 戶 , 該 等 供 款 帳 戶 於 同 一 個 公 曆 年 內 , 可 分 別 進 行 一 次 轉 移 。
僱 主 權 責 不 變
「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 實 施 後 , 僱 主 為 僱 員 處 理 的 強 積 金 行 政 事 宜 維 持 不 變。 即 是 說 , 僱 主 將 繼 續 :
- 有 權 選 擇 及 登 記 加 入 一 個 或 多 個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 以 供 僱 員 選 擇 ;
- 為 新 入 職 僱 員 登 記 加 入 僱 主 沿 用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 即 原 計 劃 ) ;
- 為 所 有 僱 員 向 原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 包 括 僱 主 及 僱 員 供 款 ) ; 及
- 檢 討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表 現 , 按 公 司 或 僱 員 的 需 要 , 可 考 慮 轉 換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
- 僱 員 透 過 「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 轉 移 累 算 權 益 的 手 續 , 只 須 直 接 經 其 自 選 的 受 託 人 處 理 , 無 須 經 僱 主 安 排 。
不 論 僱 員 有 否 轉 移 累 算 權 益 , 在 每 個 糧 期 的 新 供 款 (包 括 僱 主 及 僱 員 部 分 ), 仍 然 會 由 僱 主 安 排 存 入 其 沿 用 的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 即 原 受 託 人 及 原 計 劃 ) 。
「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 不 會 影 響 僱 主 處 理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行 政 安 排 , 僱 員 是 不 可 轉 移 現 職 僱 主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
自 僱 人 士 權 責 不 變
一 如 以 往 自 僱 人 士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參 加 任 何 一 個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 供 款 及 轉 移 累 算 權 益 的 程 序 , 以 至 其 他 權 利 及 責 任 都 不 會 因 為 「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 而 有 所 改 變 。
民 事 申 索 及 刑 事 檢 控
僱 主 如 拖 欠 強 積 金 供 款 , 積 金 局 可 代 表 僱 員 入 稟 具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法 院 , 提 出 民 事 申 索 , 以 追 討 欠 款 及 附 加 費 。
積 金 局 或 會 對 違 反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的 僱 主 , 包 括 有 限 公 司 的 高 級 人 員 、 管 控 人 員 及 公 司 的 合 夥 人 , 提 出 刑 事 檢 控 。
- 如 僱 主 沒 有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0,000 及 監 禁 3 年 。
- 如 僱 主 沒 有 為 僱 員 供 款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350,000 及 監 禁 3 年 。
- 如 僱 主 已 從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中 扣 除 了 強 積 金 供 款 , 但 沒 有 向 受 託 人 作 出 供 款 , 則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450,000 及 監 禁 4 年 。
- 如 僱 主 給 予 僱 員 的 供 款 紀 錄 中 提 供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資 料 , 首 次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0,000 及 監 禁 1 年 ;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200,000 及 監 禁 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