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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商品說明條例》
「2013年最暢銷的書籍」、「畢彼特專用跑車」,這些廣告宣傳是否合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而制定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今年7月19日正式實施,香港電子業商會早前舉辦「企業如何減低誤墮入不良營商手法的條例研討會」,邀請行業專家為大家解釋新例之下要小心的地方。
新例涵蓋所有以港為主要市場企業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永杰在研討會上表示,《修訂條例》主要修訂原有《商品說明條例》,冀可禁止不良商戶使用訂明的不良營商手法,同時針對教育消費者及加強執法。「值得一提的是,只要商家主要營業場所是香港,不論其消費者是否身處海外,都會受到法例監管,因此以海外市場為主的香港出口企業,也須密切留意。」
蔡提到,《商品說明條例》適用於直接與商戶向消費者出售、供應、推廣貨品或服務的營業行為,「例如以報導形式刊登的廣告或知名人佯裝消費者的文章,俗稱的『鱔稿』,亦會被視為營業行為;但記者報導或撰寫的影評,則不會視為營業行為。
針對消費者營銷行為
另外必須注意的是,所謂營業行為,不僅指產品(包括貨品和服務)的交易達成前或過程中例如行銷、售賣、供應及支付等的活動,亦可能包括消費交易達成後的保用提供、維修、售後服務及合約解除等行為。
蔡永杰指出,有關營業行為必須是商戶對個人消費者間交易,而「商戶」則包括以商戶的名義或代表商戶行事的任何人士,「所以『消費者對消費者』的行為,例如某人在網上售賣二手公仔,則不受《商品說明條例》規管………….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