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 – 使用行為
在上月,曾鬧得滿城風雨的侵犯LV註冊商標事件平靜了下來。在該事件中,涉案的侵權人有否侵犯註冊商標權呢?讓我們剖析該案件來解答這個問題。
涉案的案件基本上可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類﹕侵權人曾展示,甚至是銷售載有註冊商標商品。例如﹕
「在一間時裝店舖中,時裝店店主在店鋪中展示和銷售載有LV註冊商標的衣裙」(情況一)。
第二類﹕侵權人使用註冊商標。例如﹕「在一間理髮鋪中,店主使用LV註冊商標於傢私上」(情況二)。
使用
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第18條,侵權行為包括在未有註冊商標擁有人的同意下「使用」(即Use)註冊商標,「使用」便是答案的關鍵,而「使用」的範圍包括藏有、兜售和銷售載有未授權註冊商標的產品。根據案例所得,情況一中展示和銷售當然屬侵權行為。
與侵犯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有所不同,商標侵權的定義較簡單,但亦較廣闊。在《商標條例》529章第18條下,只要侵權人在業務中曾《使用》偽造註冊商標,他的行為亦可能已構成商標侵權,因此情況二中的行為亦屬侵權行為。
根據傳媒報導,有些侵權人聲稱他從未銷售過載有偽造註冊商標的產品。對此有兩個可能:第一,就如情況二,「在一間理髮鋪中,店主使用LV註冊商標於傢私上」;第二,侵權人(或聲稱)並無成功銷售載有註冊商標的產品(「侵權產品」)。在這些情況下,侵權人的目的多數是挑戰註冊商標持有人的證據而已。其實,正如前兩段所說,藏有載有偽造註冊商標的產品亦是侵權行為,只要註冊商標持有人的偵探上庭指出或向法庭展示侵權產品,侵權人基本上是立必敗之地了。
刑事責任
侵犯註冊商標不單止會蒙上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是刑事責任。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559章第9條,藏有載有偽造註冊商標的物品,屬侵權行為。一經定罪,侵權人不單止留有案底和罸款,而且還可能會被判入獄。
免責答辯
雖然侵權人可依靠條例中第26條的免責條例來答辯,能否成功則視乎所有周邊因素,當中包括被告人的身份。若果答辯人是一名固定薪金員工,他也許較易成功答辯而脫身。但對店舖的店主來說,法庭要求他所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來避免兜售侵權產品》的水準則較高。據筆者經驗,店主能成功以《免責答辯》脫罪的機會不高,幾乎是絕無僅有。因此,店主不應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