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委託第三者(如設計師)來製作商品的設計時 (「情況一」)
- 企業指示自己在大陸擁有廠房的設計師來製作產品設計(「情況二)」)。
版權轉讓書的重要性
在以上兩種情況下,企業均需要要求設計師簽署一份版權轉讓書。若果設計師是受雇於其雇主下製作設計,版權轉讓書則由設計師的僱主簽署。
根據《版權條例》528章第101條例,版權轉讓書必須以”轉讓”形式進行。要構成”轉讓”其實不難。只要企業在完成設計後以書面形式把版權作品在版權轉讓書上清楚描述,并以設計簽署便可。當然,轉讓方和授讓方均需簽署方可。
根據《版權條例》528章第14條例,版權作品上的版權的”第一版權擁有人”是設計師。若果設計師在受雇下製作創作設計,設計師的雇主才是第一版權擁有人。
版權轉讓書的轉讓方一般而言是第一版權擁有人。若果企業從第一版權擁有人接受版權後再轉讓給第三方,企業便需要另一份版權轉讓書來把版權轉讓給第三方。
兩種類版權轉讓書
版權轉讓書亦有以下兩種
- 版權買賣轉讓書、和
- 版權確認書。
第一類的版權買賣轉讓書,其顧名思義是因轉讓方售賣和授讓方購買設計師而制作的版權轉讓書。企業才從第一版權擁有人手上以合法形式購買過版權作品上的設計版權。
第二類的版權確認書是適用於在雙方在簽署文件前,已同意把版權轉讓給企業。以「版權確認書」來把之前雙方面同意的事項作實和紀錄。這第二類的「版權確認書」適用於上訴情況一和情況二。對大部份的香港企業而言,「版權確認書」則較買賣適用。
追溯權
從筆者的經驗,極少侵權人有能力挑戰買賣版權轉讓書或版權確認書的生效性。於6年,筆者曾遇上一宗侵犯版權案件中的被告他嘗試挑戰版權轉讓書的”字眼” 藉著有關的”版權轉讓書”中的字句,該答辯人挑戰第一版權擁有人并沒有把”起訴在簽署版權買賣轉讓書前的權利”給予企業。答辯企業并沒有權利起訴被告在簽署版權轉讓書前曾進行的侵權行為。
因此,筆者建議企業要小心在「版權轉讓書」確保當中轉讓包括「追溯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