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 – 使用行為
在上月,曾鬧得滿城風雨的侵犯LV註冊商標事件平靜了下來。在該事件中,涉案的侵權人有否侵犯註冊商標權呢?讓我們剖析該案件來解答這個問題。
在上月,曾鬧得滿城風雨的侵犯LV註冊商標事件平靜了下來。在該事件中,涉案的侵權人有否侵犯註冊商標權呢?讓我們剖析該案件來解答這個問題。
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提供 使用禁制令保護你的權益 當今社會,商業欺詐手段層出不窮,越老友就呃你越多,可能在你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將你的財產吞噬一空。在訴訟過程中,怎樣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被進一步侵害直至訴訟完結。較有效的補救措施,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而法庭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理由,案件緊急程度來頒發相應的禁制令,要求被告停止或限制被告的某種行為,如果被告違反或者無視法庭頒發的禁制令,會被檢控藐視法庭而被凍結其財產或坐監。 以下二個案例中的原告,分別成功申請到法庭頒發禁制令,以保護他們的權益。 案件一︰ 2003年,四人以董事身份在香港註冊成立了一間有限公司,其後在內地成立了一間子公司。2011年,被告假冒二位原告的簽名向公司註冊處更改公司資料,將公司二位原告的董事身份刪除,以及將二位原告所持有的超過五成股份轉至第二被告名下,而所有變更是在二位原告完全不知情及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被告還企圖使用非法文件得到內地有關部門的認可來獲取子公司的控制權,一旦成功,被告極有可能變賣市值過千萬的子公司來套現。 事發後,二位原告即時去信要求公司註冊處恢復二人在香港公司的董事身份及將股份轉回二人的名下,然而經多次交涉都未有結果。同時,第一被告已經聞風潛逃,失去聯絡。為保障二位原告的利益,避免在官司判決前被告再有任何有損原告利益的行動,在香港律師的建議下,二位原告成功獲得法院頒發的臨時禁制令,禁止被告以公司董事的身份進行任何的商業行為及再更改公司任何資料。禁制令的頒發猶如保護傘,有效的保障了原告人的利益在訴訟期間不會再進一步被被告侵害。 案件二︰ 被告向原告借款逾二千萬,過期未還。原告在多次催促追債未果的情況下,尋求法律途徑,在咨詢香港律師的專業意見後,成功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限制被告處置其名下或聯名的所有財產包括擁有之物業,限制金額為被告所欠債的數目,同時要求被告向法庭答辯,以處理被告和原告之間的錢財糾紛。 被告曾在2011年中,先後向原告借款金額達二千幾萬并口頭承諾2個月內會還清借款。然而事隔5個月,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沒有歸還任何的欠款,與此同時開始迴避原告,企圖逃避還款的責任。禁制令的頒發有效地阻止被告變賣財產的機會,以無力償還為理由而逃避法律責任。
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提供 法律服務新概念 傳統專業與服務專業並行 隨資訊速度的增長,客戶對於服務的期望亦相對提高:更切合需要的配套、快速的流程、緊密的溝通、適時的報告,都是服務專業的新標準。當大部份傳統律師行普遍仍固守於一貫服務手法,未能及時提供適切的方案、疏於回應客戶的查詢、含糊的收費模式,都不能滿足現今客戶的需要;翟氏律師行開闊前瞻的服務態度,拚棄業內的傳統陋弊,令客戶得到法律保障的同時,亦對服務更有信心。 企業客戶在業務遇上問題,或擬定拓展業務的計劃時,往往需要尋求專業的意見;法律及財務上的方案,往往是首要的範疇。一般律師行的律師,大多只集中處理法律上問題,欠缺與客戶溝通,未能了解客戶的真正需要和根本考慮。而客戶對於律師行一向的按時收費模式,及不透明的服務內容,亦欠缺信心,以致對於專業服務有所保留。 專業法律及技術可行性分析 翟氏律師行企業拓展部經理蘇鍵鴻先生表示,作為律師行的前線成員,擔當著客戶與律師之間的重要橋樑。以企業客戶為對象的翟氏律師行,服務涵蓋商業事務、訴訟、知識產權、企業融資、中國法律等,更有企業拓展主任協助客戶將案件歸類,讓律師處理案件時更有效率。 企業拓展主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商業事務的經驗,能從多方面瞭解客戶在業務上遇到的問題。例如:先分辨案件應由哪個法院審理?屬於民事或刑事案件?有否超出法例規定的執行時限?訴訟行動是否有所價值?案件所需的證供是否齊全等。再建議初步的策略,令客戶在會見律師前,對案件所牽涉的法律程序有所了解。然後,專業律師會進一步重組案情並檢查疑點,設定中長線解決方案,確保客戶得到最合乎成本效益的結果。 舉例過往經驗,有客戶曾投訴買家收貨後不付賬,是否需要報警?其實若買家拖延貨款或因不滿質量而拒絕付賬,警方未必受理,要循民事程序進行申索。但若對方蓄意拖欠多個供應商的貨款,則供應商可報警作刑事案處理,同時進行民事追討。至於案件發展的策略、狀紙的陳述、勝訴的把握等,則交由律師作全面的建議。 蘇先生指出,明白到客戶在遇上各類申索或訴訟問題時,通常未能及時冷靜地分析,加上憂累需要負擔高昂又「不見底」的專業費用,往往對於律師的服務望而卻步。翟氏律師行除了提供固定的收費模式,企業拓展主任亦為客戶製訂剪裁的服務組合,大大減低費用上的風險,令客戶能掌握預算,對於中小型企業在考慮潛在的訴訟或商業行動方面,能作出更有信心的安排和調動。 真正了解客戶的需要 除了前期的瞭解和分析工作,翟氏律師行的企業拓展主任亦定時為客戶跟進個案流程,並平衡法律方面的部署與客戶方面的商業考慮,解釋法律上的每個環節,讓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合作更為緊密,達至雙贏的局面。 翟氏律師行對客戶實行嚴謹的服務承諾,特別是對於商業項目,更設定了送達時限的準則,以配合客戶各種分秘必爭的商業活動: – 發出各種律師信 – 兩個工作天完成; – 審核一般商業合約 – 五個工作天完成; – 撰寫一般商業合約 – 七個工作天完成。 同時,為確保客戶及受任的項目資料準確無誤之餘,又達到運作流程的迅捷,翟氏律師行採用各種資訊科技,例如:以互聯網為基礎的內部行政網絡,電腦化的資料管理系統和日常運作系統等,改善傳統業內的繁複流程和低效率的弊端,較於同業能更快地回應客戶的素求。
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提供 一分鐘商貿法律錦囊﹣港商常見法律問題 在香港,廠家及商家每日都從事貨物買賣活動。可是,並非每一宗交易買賣雙方都會訂明及簽署一份詳細的買賣合同,取而代之只有一份傳真購貨(Purchase Order),簡單說明貨品型號、價錢、送貨及付款安排便是。賣方在確認後便馬上投入生產及忙於安排送貨。倘若在付運途中貨車發生意外導致貨物遺失或損毀,損失應由買方還是賣方承擔呢?又或者買方拖延尾數,賣方是否又有權收回呢?但由於雙方僅有的合同(即購貨單)沒有訂明,推卸責任,各斥其非,以至對簿公堂,可能在所難免。雖然事件最終會得到解決,但雙方可能已付出了大量金錢及時間,實在不合乎成本效益。 錦囊一:訂下明確買賣條款 為免各類合同爭拗,最有效的方法莫過於由買賣雙方訂出一份詳細的貨物買賣合同,或在購貨單上詳列明雙方的責任。倘若日後買賣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都可以合同條文作根據。其實,為保障雙方一些基本利益,法例早有規定雙方一些基本責任。如果買賣雙方對這些法規有了基本認識,便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及義務。 錦囊二:賣方的基本責任 即使買賣合同沒有特別訂明,根據貨品售賣條例 (Sales of Goods Ordinance),賣方也必須擁有貨物的物權(即如不可有第三者對所售賣的的貨物提出申索)。賣家所售賣的貨物亦必須與說明或樣品相同。還有貨物必須有一定的質素保證 (merchantable quality)。若賣方未能做到上述各點,便有機會被視為違反合約,而買方可以根據自己損失而向賣方索償,甚至有權取消合約。 錦囊三:貨物運送中的風險 賣方會將貨物經運輸公司付運予買方。若貨物在運送途中遭受損壞或遺失,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合同另有訂明,否則法例便假定賣方已完成送貨予買方的程序。當運輸公司接收了貨物,買方便被視作為已經接收貨物。所以,買方是要承擔在運送途中的風險。要避免這風險,買方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一個相反的安排或者是相應地替貨物購買保險。 錦囊四:驗貨與認收 當買方收到貨物的時候,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個合理的機會或時間去檢查貨物,待檢查妥當後方才正式接受貨物。倘若合理時間過了,即使到時發現貨不對辦,買方都會被假設為已驗收了貨,而喪失了退貨的權利。無論買方有沒有驗貨,當買方正式接受了貨物他便失去了退貨的權利。至於買方是否及在何時正式認收貨物,還須視乎他有否在未仔細驗貨前已直接將貨物售予第三者。倘若第三者發覺貨物有瑕疵時,買方便喪失了退貨的權利。但須強調,買方雖不能退貨,但仍有權向賣方索償及追討因貨物有瑕疵所導致的損失。 以上一切法律意見,只供讀者參考之用。如讀者想更深入了解有關買賣貨物的法律責任或就個別情況尋求進一步法律意見,歡迎向本律師行執業律師尋求協助或致電2868 9800與本行翟文禮律師聯絡。
編按:近日本地發起的工潮, 令我不自覺的想起范克廉/ 富蘭克林 (Benjamin Franklin) 這生於工業革命年代而傑出的領袖! 讓我們今天回顧、反思及學習他的十三項「美德」。其中第八項-「公平,不冤枉人,應得的就要取」, 我在此送贈現在日曬雨淋罷工的搬運工人,以作支持,並在此祝願各老板與員工保持溝通,互相體諒,共享成果! 文章轉自 Mr Jammie 網誌 富蘭克林的 13 個美德 講到富蘭克林 (Benjamin Franklin),一般人大概只會連想到風箏實驗,和他「發現」電力的偉大貢獻。但或許你不知道,其實電力只是他眾多成就的其中之一。除了是科學家、工程師之外,其實 Ben Franklin 還是很偉大的作者、哲學家、政治家、外交官,以及金融家。 他是美國的眾「國父」之一,起草美國獨立宣言的五人議會一員。在獨立戰爭期間,Franklin 擔任駐法大使,成功說服法軍與美軍結盟,聯合對抗英軍,是美國能夠打贏獨立戰爭非常關鍵的轉折。他不僅出版了許多著作,甚至還能夠畫漫畫 — 在七年戰爭期間,他為了推動殖民地各州團結,畫出了上面這件「JOIN, or DIE.」的作品。 過去兩百年來的工業革命,在過程中把人們都訓練成了「專才」。久而久之,我們忘記了人類其實都有很強的吸收和創意能力,不該一輩子重複做一件事情。但現在工業革命走到尾聲,未來將是「知識經濟」的時代,需要的是跨領域的把知識揉合在一起,從中間創造出新知識的能力。因此我想我們必須要回到根源,去多看看工業革命前的人們,是用怎樣態度在面對人生。 講到 Ben Franklin,就不能不講到他的十三項「美德」。他在 20 歲時就給自己立下了這些人生哲學,然後一輩子不斷的實踐它們。我認為這些美德裡面,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節制,不囫圇吞棗,不狂飲 沉默,發言一定要能夠為對方或自己創造價值 秩序,生活中的所有事物都要有它們自己的位置,所有業務都要有它們自己的時間 意志,說到的就要做到,做到跟你說到的一樣好 節儉,花費一定要能夠為別人或自己帶來價值 產出,時間跟精力必花在有用的事物上面 誠懇,不用詭計,用純粹而平等的角度思考,如果要發言,就照著你的思想說 公平,不冤枉人,應得的就要取 中道,避免極端,不要落井下石 整潔,絕不容忍身上、衣服與家中的髒亂 平靜,不被世俗所擾,也不為無法改變的事情所困 潔身,性愛是健康與生育的,不是發洩或是報復的管道 謙遜,像耶穌或與蘇格拉底一般 性格決定命運,Ben Franklin 在 20 歲時就知道要給自己立下嚴謹的人生規範,與他接下來 64 年中的成就,我想必然有很大的關係。我從中受到了很多的啟發,與大家分享。
無論商標是否已註冊,商標擁有人(「擁有人」)均可向「知識產權處」作出反對申請人(「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申請。作出反對的原因包括申請人並非商標擁有人和申請中的商標若被註冊會對公眾造成混淆等。
透過定期查冊或其他渠道,擁有人不難發現以下現象:「有申請人正在申請註冊商標,而該商標與擁有人的商標相似。」
要成功透過民事程序來起訴侵犯版權,版權人需要向法庭引證以下三個條款:
1. 擁有人擁有原創性的版權
2. 侵權人曾進行侵權行為
3. 在進行侵權行為前,侵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版權的存在
在一般情況下,被告人均會在訴訟程序中以「不知情」為答辯理由。其次的答辯理由是……
於上月,筆者接獲一個認識多年的客戶查詢。因查詢的問題頗常發生於香港企業,筆者想透過本文與讀者分享個中細節並提供解決方案。該個案(稍經改編)如下:
「甲公司」是專門製造「大炮車」的香港企業,其產品深受美國和歐洲各國顧客垂青。在設計完「大炮车」後,甲公司把設計交給一間擁有大陸廠房的香港公司(「乙公司」)修改起模和生產。「大炮车」面市後,銷售每年倍增。但好景不常,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乙公司改造「大炮车」的外形,並用甲公司一部分的模具和新開置的模具製造出「第二代大炮车」。因「第二代大炮车」比甲公司的「大炮车」功能更多,甲公司的「大炮车」市場日漸萎縮,雖然甲公司在發現後即時終止與乙公司的合作,但也阻止不了「第二代大炮车」佔據市場的趨勢……
無論商標是否已註冊,商標擁有人(「擁有人」)均可向「知識產權處」作出反對申請人(「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申請。作出反對的原因包括申請人並非商標擁有人和申請中的商標若被註冊會對公眾造成混淆等等。
透過定期查冊或其他渠道,擁有人不難發現以下現象:「有申請人正在申請註冊商標,而該商標與擁有人的商標相似。」……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當筆者遇到一個有決心起訴侵權人的企業時,他首先會向企業提供以下意見: 「訴訟不會為你成功地向侵權人追討到多大的損失」。 據經驗,除非侵權人老實地在法庭命令下披露所有買賣和侵權資料,否則企業要追討到理想的損失賠償會非常困難。雖然在法庭命令下披露資料是需要在宣誓下進行,但事實告訴我們多數的侵權人為逃避賠償損失而「睜大眼睛說瞎話」,通常他們會報細數甚至抵賴曾銷售過侵權產品。 即使如此,有決心起訴侵權人的企業也不會只為追討損失而起訴。相反,為追討損失而作出起訴的企業甚少。筆者建議企業以以下原因起訴侵權人: 1. 起訴侵權人的目的應是保護企業其它未被抄襲的產品和將來的產品,而不應狹窄於已被抄襲的產品的賠償。從另一角度來看,若果企業不採取適當行動(包括發出告票)來起訴侵權人,這只會令侵權人有恃無恐,甚至再攻击企業其他產品。更甚的是侵權人或會在企業下次開展覽會前「秘密採訪」企業在展覽會上的新產品。所以起訴侵權人是企業最基本的立場和態度。正因為企業這立場和態度,侵權人不會再繼續抄襲其它產品。 2. 為支持和/或交代客戶,企業或需要起訴侵權人。試想,若企業在客戶舉報下仍對侵權人的侵權活動處之泰然,客戶或會(循序漸進地)離開企業轉向侵權人的懷抱。所以,為了企業的客戶,企業需要起訴侵權人。 3. 侵權活動的誘因是「利潤」。若果透過侵權活動,侵權人可獲利港幣20萬。在企業完全不採取或採取某些行動後,侵權人為其侵權活動付出的代價是「零」或是終止銷售侵權產品和僅僅向企業賠償港幣1、2 萬元,這只會鼓勵侵權人繼續銷售和抄襲企業的其他產品。透過訴訟程序,企業可令侵權人在名聲上受到某程度上的損害(其包括侵權人要披露買家身份),同時要求侵權人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然後再擴大侵權人的聲譽和金錢上的損失,這樣侵權人或許會終止銷售侵權產品。除上述的原因外,企業也會有個別的原因(包括「唔順氣」)而起訴侵權人。但是無論基于哪個原因,企業在起訴前,必須確保能成功起訴和(更重要的是)在短時間內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