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僱員選擇僱主時著重工作穩定性多於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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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由 JobsDB.com 提供 今年平均加薪4.8% 花紅0.8個月 轉變非壞事 六成轉工者稱新工勝從前 jobsDB最新公布的2013年網上薪酬調查顯示,59%的打工仔今年獲加薪,平均加幅為4.8%,比去年下跌0.9%。調查結果亦顯示近六成去年曾轉工者表示找到較好的新工作,可見市場不乏好機會。農曆新年後,jobsDB刊登的職位空缺上升25%,反映本年第一季招聘意欲維持正面。 jobsDB.com於2013年3月進行網上薪酬調查,搜集2,960名本港僱員今年的轉工意欲和薪酬福利調整的資料。 平均加薪4.8% 花紅0.8個月 jobsDB 2013年薪酬調查結果顯示,59%的打工仔今年獲加薪,平均加幅為4.8%。在受訪者所屬的18個行業中,物業管理/顧問行業的加幅最高,達6.4%,其次是市場推廣/公關,加幅為6%。至於各行業的花紅,平均為0.8個月。 jobsDB香港總經理饒志文先生表示:「相對去年的調查,今年的加薪幅度下跌0.9%,可見企業仍審慎控制成本。個別行業有較佳的前景,加幅亦相對較高。物業管理/服務的升幅最高,估計是因為物業管理日趨專業,除了基本的保安及維修,不少物業也引進了多元化的設施,且政府有意推行物業管理發牌制度,市場需要具備實際經驗的物業管理專才,人力供應比較短缺。另外市場推廣/公關行業亦錄得較高升幅,主要是企業願意投資市場推廣以開拓客源,尤其是近年互聯網科技不斷提升,不少僱主正積極羅致電子市場推廣專才。」 饒志文先生補充道:「花紅方面,今年平均為0.8個月,比去年升0.3個月。花紅錄得增長,可見大部分企業在去年並未因經濟不明朗而大幅影響業務,相信是因為內需保持穩健,對經濟起支持作用。」 轉變非壞事 六成轉工者稱新工勝從前 是次調查結果亦顯示27%的打工仔去年曾轉工,其中近六成(59%)表示找到較好的新工作。在今年有意轉工的的在職人士中,79%期望轉工後薪金上升;但在失業人士中,只有四成人期望薪金會上升。 饒志文先生表示:「近六成曾轉工者表示找到較好的新工作,可見市場不乏好機會。雖然今年經濟有下行風險,但預料上半年的招聘活動仍維持在樂觀水平。農曆新年後,jobsDB刊登的職位空缺達50,000份以上,比新年前上升約25%,可見目前就業市場仍然向好。」 「我建議今年計劃轉工的人士,多留意自己所屬行業的市況、相關職位的入職要求及個人經濟狀況。在了解各方面的因素後,再考慮清楚是否需要辭工去找工作。據調查所得,待業的求職者通常會降低期望,估計是因為長時間也找不到工作,或因出現經濟困難,唯有降低要求,結果未必真正找到理想的工作。」 過半數人有意跳槽 僱主宜出招留人 調查結果亦顯示,52%的打工仔今年有意轉工,期望轉工後的增薪幅度平均為13%。根據最近五年的調查數據,受訪者轉工的主要原因為「不滿意現時薪酬及福利」、「缺乏晉升機會」及「不滿意公司文化」。 饒志文先生指出:「踏入轉工旺季,僱員或有離異之心,尤其是職位增長高的行業,企業渴求人才,僱員更容易找到機會。為免人才流失,管理層須與下屬定期溝通,了解其日常工作情況及事業目標,協助他們提升技能,並感受公司對他們的關注。」 針對上述三個主要的轉工原因,僱主可採取以下挽留人才措施: · 檢討薪酬福利是否達市場標準 · 訂立清晰的晉升制度 · 建立良好的企業品牌及工作文化
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 提供 一分鐘商貿法律錦囊﹣買賣雙方的權益 今期我們將討論若買賣雙方,在執行合同時發生爭拗,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並向對方追討金錢上的損失。 一般來說,賣方的權益有兩方面:一是對貨物本身;二是對買方可以行使法律權利。貨物出售之後便屬於買方。若買方拒絕付款,一般來說,賣方是不能取回貨物,只可以控告買方索取貨價或有關賠償。但賣方有三種情況下,是可以在已售出的貨物上行使其貨主的權利。 錦囊一:留置權(Lien) 根據香港貨品售賣條例(Sales of Goods Ordinance, Cap.26)第43條:若買方拒絕付款而賣方仍然持有該批貨物,他可以選擇不依合同的規定送貨,並行使對貨物的留置權,保留貨物直至買方肯付款為止。但須注意,若果合同規定先送貨後收錢,而買方沒有表示不會付款,或變得無力償債(Becomes Insolvent),賣方在此階段便不能行使留置權。相反,若果賣方不按合同規定將貨物付運,買方便有權控告賣方違約。 錦囊二:途中停運(Shoppage in Transitu) 若果貨品在運送途中,買方突然破產或變得無力償還,賣方可能即時停止運送,直至買方支付貨價為止,以保障賣方的權益(條例第46條)。但須注意的是賣方必須在貨品送到買方或其代理人之前行使此途中停運權。若果買方或其代理人已經收到貨品,賣方便無法行使此途中停運權。 錦囊三:另售權(Right of Resale) 另售權就是指賣方將貨品另售他人的權利。倘若貨權尚未轉至買方,買方的財政已然出現問題,根據普通法,賣方可行使上文所講述的留置權,或途中停運權,然後將貨物出售他人。在此情況下由於賣方仍然保留貨權,因此當他將貨物轉售他人時,同時亦會將貨權轉至新買家。而原有的買方則不可向新買家追討貨物。 錦囊四:對人訴訟權(Personal Remedies) 若然賣方已將貨物送給買方而喪失了上述的另售權,賣方仍然可以根據條例第51條向買方提出訴訟追討價及一切有關損失。若貨權尚未轉移,即賣方仍然是貨品的物主(如訂貨之後又取消訂單),在此情況下,賣方向買方追討的便不是貨價,而是金錢上的損失(Damage)。包括原有合同貨價與轉售價的差額及因買方違約而須額外的支出等。有時間,貨物是按買方的特殊要求而特別製造;賣方根本無法將貨品轉售他人。在這種情況下,賣方的損失可能就是貨品的成本與其根據合同所應得的利潤。換言之,賣方是可以向買方追討全部的損失。 以上一切法律意見,只供讀者參考之用。
缺乏訴訟理據的警告信 – 法庭聲明 – 禁制令
裁員危機 – 遣散費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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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商標被盜用時,註冊商標持有人可憑著《商標條例》第559章發出警告信,甚至是起訴侵權人,只要持有人能滿足以下條件:-
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一模一樣、
侵權商標使用的貨品與註冊商標的註冊貨品亦是一樣、 和
侵權商標和註冊商標虽不是一模一樣或侵權商標被使用的貨品并不是註冊商標所註冊的貨品,但公眾會有機會被兩個商標所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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