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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平台— 侵權產品

Posted on 2012-04-092019-10-06 By Admin

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予 香港中小企資源服務網 sme.gig.hk

「網購」已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它的出現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既經濟又方便的交易平臺。同時,「網購」的盛行也帶來嚴重的侵權問題。

最為人熟悉的「網購」平臺有淘寶網、雅虎、eBay等等。它們為創業者和銷售者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渠道向外界推銷和銷售產品。但若果銷售者銷售的是侵權產品,「網購」平臺和買家有否觸犯法例呢?「網購」行為並無國界限制——銷售者可在地球的一面,而買家則可在地球的另一面,故其所牽涉的知識產權比傳統較為複雜。在本文,筆者會探討該侵權責任問題和解釋個中原因。

知識產權基本上可分為以下5 類:

1. 註冊商標

2. 註冊專利

3. 註冊外觀

4. 版權

5. 影射

 

若果銷售者的產品屬於侵權產品(即觸犯以上5 類知識產權權利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因其產品是在經營業務下銷售的,所以銷售者責無旁貸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

對於「網購」平臺,視乎它們與銷售者和購買者的合作或合約關係,它們的行為均屬不同形式的侵權行為。對侵犯註冊商標、註冊外觀、註冊專利和影射而言,「網購」平臺更不可能以「不知情」為理由推卸侵權責任。

「網購」平臺也可被視為銷售侵權貨品的銷售者。若果侵權產品的供應商身份被「網購」平臺完全收藏起,那麽,「網購」平臺在訴訟中被視為銷售侵權產品的銷售者的可能性更高。因此,「網購」平臺的法律責任就等同或接近等同於銷售侵權產品的銷售者!

若果正版產品並沒有載有以上四類知識產權,而擁有人持有的只是版權而已,「網購」平臺才可依賴「不知情」來抗辯侵犯版權申索。在收到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如14 天),「網購」平臺仍可依賴以下理由來推卸侵犯版權責任:

 「在收到通知前,「網購」平臺並不知道其兜售和銷售的產品是侵權產品」

但上述不知情的答辯理由並不適用於「網購」平臺在收到通知後仍繼續銷售侵權產品。因此,「網購」平臺需要在收到通告後盡快決定是否繼續銷售涉嫌侵權產品。

如果購買的侵權產品只是買家用來自用的,這樣買家便不會觸犯任何知識產權。但若果買家大量購入侵權產品,那麼他的行為有可能被視作為銷售用途,從而侵犯了某些知識產權權利。

 

其實「網購」平臺的知識產權責任與一間大型百貨公司無異——雙方均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兩者唯一不同的是「網購」平臺的「賣方」和「買方」可能位於不同國家,而百貨公司則是在同一地點進行。雖然如此,當探討「網購」平臺的知識產權責任時,讀者需要分析有關的侵權行為在何處發生,而所適用的知識產權法例則是行為地——對「賣方」行為地是出口國家,而「買方」則為入口國家。在現實中,這無疑是「苦了」「網站」平臺,因為它們需要認識各國和各地的知識產權法例。

多數的「網購」平臺會嘗試採取種種措施(包括成立要求投訴人提供資料的機制、書面合作條款把責任嘗試轉嫁給銷售者和購買者等等),但「網購」平臺對上述的侵權責任仍然存在。

專業服務, 網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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