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宗依賴註冊商標侵權(即 Infringement of registered trademark)和/或影射(即 Passing-off)的訴訟而言,以下通常是原告人和被告人最主要的爭拗點:-
「被告人的客戶在購買產品時有否被混淆和/或誤導使他們以為產品是由原告人提供」(「混淆和誤導條件」)
貨源—買家的想法
要構成註冊商標侵權,除非被告人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一模一樣,否則原告人需要引證上述「混淆和誤導條件」方可。同樣地,原告人要成功起訴被告人影射侵權,它一樣需要引證該「混淆和誤導條件」。若原告人不能引證該「混淆和誤導條件」,他們的訴訟將會失敗。
雖然在字眼上《商標條例》第559章第18(2)至(4)條對「誤導和混淆條件」的要求與普通法中構成影射的要求有少許分別,但法庭要求混淆和/或誤導的最終結果是被告人產品的「貨源」(即Origin),兩者在舉證上大致相同。
因此,原告人能否成功禁制被告人和被告人能否成功抗辯,關鍵則在於買家在購買被告人產品時的想法。
進取的原告人
若果被告人藉一些手法或字眼來吸引買家,但在購買產品「前」買家是清楚知道產品與原告人無關的,侵犯註冊商標和影射申訴是不會成立的。但要成功抗辯,被告人最理想是拿出證據來客觀地引證買家是不會被混淆和/或誤導以為產品是原告人所提供—但「知則易,行則難」。
正因為「知易行難」,有些進取的原告人或會先把零售商,或者是供應商起訴,然後再觀察他們對訴訟的反應後才作出進一步的訴訟行動。這對收到告票的零售商和供應商而言就麻煩了。他們除要考慮上述「混淆和誤導條件」來作抗辯理由外,還(尤其是零售商)會從商業角度考慮應否繼續銷售被投訴的產品和,(更重要的是)應否抗辯起訴。
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對每日平均賣上數百甚至是過千件產品的零售商來說,停止銷售一、兩件產品是輕而易舉的一個決定。有見及要為對抗訴訟而要花費的時間和金錢下,絕多數的零售商均會與原告人「講數」,嘗試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原則來終結訴訟。但這往往亦在原告人起訴零售商的預算內。
但對有原則性的零售商和供應商,他們可考慮尋找以下證據來抗辯註冊商標侵權和/或影射侵權:-
- 尋求商會幹事的確認:確認原告人產品和被投訴產品不會混淆和/或誤導買家、和
- 進行獨立市場調查,其目的是尋求客戶的確認:確認原告人產品和被投訴產品並無混淆或誤導買家。
若果被告人手上擁有無可抗拒的證據來證明混淆和/或誤導不存在,他們應該在「答辯書」(即Defence)和證人口供內提出。一經提出,原告人可能會改變之前「企硬」的立場,並與被告人一樣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原則來處理訴訟。
>>>以上資訊由江炳滔律師事務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