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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註冊一個商標前,它不應忽視以下的重要問題:
若果商標載有多個元素,企業應以所有元素作為一個商標來申請還是把當中的一個或一些元素作申請呢?
舉例:
是一個由以下3 個元素組成的商標:
Dr. K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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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1 |
元素2 |
元素3 |
當企業申請註冊時,被申請的商標可以是以上3 個不同元素的組合。
在忽視上述話題或不知道上述話題的重要性時,企業均會以所有元素作為一個商標以作申請。雖然這樣做會增加註冊成功的機會(因其顯著性的原因),但卻忽視了註冊商標的「執行性」。而註冊商標的「執行性」是離不開侵權問題的。
當發現侵權活動時,企業可否憑著註冊商標「有效地」終止侵權活動呢?
該字句「有效地」便是筆者本文章的集中話題。
在現實中,一個註冊商標的執行力是在於它與侵權商標的相近性。若果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是「一模一樣」,註冊人不但可憑著《商標條例》559章第18(1)條起訴侵權人,而且還可使用以下兩項最具執行力的方法在短時間內終止侵權活動,甚至是懲罰侵權人:
- 以民事訴訟起訴侵權人侵犯註冊商標, 並以簡易程序( 即O.14Applica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在兩三個月內永久禁制侵權人、和
- 向「香港海關」舉報侵權活動。根據《商品說明條例》362 章第9(2)條,「香港海關」會為持有人持平——偵查侵權活動和/或起訴侵權人。
但若果侵權商標只是註冊商標的其中一個或一些元素,就是說侵權商標並非與註冊商標「一模一樣」,根據《商標條例》559 章第18(2)條,上述最具殺傷力的1 和2 打擊侵權活動方法便未必使用得上。
根據該18(2)條,當侵權商标只是與註冊商標相似時,持有人便需要向法庭證明侵權人使用侵權商標會令「公眾混淆」。通常,被告人會在答辯時聲稱使用侵權商標是不會混淆公眾。在各執一詞情況下,簡易程序申請便不適用。那樣,持有人的民事訴訟便需要一至兩年、甚至是更長久的法律程序才能到達正審。在執行力上,以一個相似侵權商標的註冊商標來起訴侵權人,訴訟程序或會是漫長和昂貴的。
另一方面,「香港海關」在發現侵權商標只是註冊商標的近親時,他們也會以更謹慎態度來看待舉報。刑事起訴侵犯註冊商標是一種嚴重罪行和經過嚴肅的法律程序審訊。在考慮各種證據和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香港法律精神下,「香港海關」或會拒絕以近似註冊商標侵權的舉報。
從上述可看到當企業要申請註冊商標時,他們不應忽視註冊商標的執行力。
筆者建議企業應考慮以下:
- 當侵權出現時,侵權商標會以企業整個註冊商標出現或只是商標的一部分(即元素)出現
- 若果該商標的部分有顯著性和資源允許,企業應考慮在註冊整個商標之外,也註冊該商標的部分。
筆者從事知識產權訴訟二十年,他相信企業在註冊一個商標前注意其執行力是有利無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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