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書」、「承諾契」與「禁制令」
承諾書――承諾契――禁制令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在收到知識產權擁有人(「IP擁有人」)的警告信和/或告票後,多數的收信人和/或被告人均會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為避免IP擁有人起訴,收信侵權人會傾向承諾以下: 「收信侵權人以後不再銷售侵權產品」暫且放下IP擁有人其他的訴求(如披露供應者身份、送達IP擁有人餘下的侵權貨品和賠償等等……),IP擁有人有以下三種方法來處理收信人和/或被告人的承諾: 1. 承諾書(即「Letter of Undertaking」) 2. 承諾契(即「Deed of Undertaking」) 3. 禁制令(即「Injunction Orders」) 筆者會從承諾書入手,並分析每種方法可為IP擁有人帶來的不同程度的保護。 承諾書 若果承諾書並沒有代價「(即Consideration)(代價通常是指IP擁有人放棄追討侵權人有關侵權活動的權利)」,承諾書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換言之,即使侵權人書面承諾以後不再銷售侵權產品,日后 若果侵權人違反該承諾,IP擁有人也沒有「額外」的權利來起訴侵權人。要使承諾書具有法律約束力,IP擁有人必須要付出「代價」。 承諾契 其次是承諾契(即Deed of Undertaking)。所謂「契」指的是經過指定的法律程式製作的文件。 根據香港法例,一份契約,即使沒有「代價」的存在,亦具有法律約束力。換言之,只需要承諾是於承諾契下簽署,即使IP擁有人不付出「代價」,承諾契一樣具約束力。對IP擁有人而言,承諾契當 然會比承諾書要好。 違反承諾 假若侵權人違反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承諾書或承諾契,IP擁有人可向法庭提出起訴並要求侵權人執行承諾。若果法庭接受,承諾書或承諾契中的承諾將會變成法庭命令。承諾變成法庭命令,侵權人便需 要執行,否則IP擁有人可向法庭申請蔑視法庭命令來對付侵權人。 禁制令 至於禁制令則已經是法庭的命令。若果侵權人違反該禁制令,IP擁有人可透過Rules of High Court Order 52 向法庭申請「蔑視法庭命令」和/或「物業扣押令」來對付违反命令的侵權人。若果侵權人被 裁定蔑視法庭,除罰款外,侵權人或需監禁。 透過禁制令来對付侵權人比承諾書和承諾契更直接。當然,承諾書和承諾契較易為侵權人所接受和簽署。至於IP擁有人應否堅持禁制令或退而求其次接受侵權人的承諾書或承諾契,則視乎IP擁有人的情況和需要。因禁制令效果比承諾書和承諾契好得多,若果IP擁有人需要增強打假聲譽,便需堅持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