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證據充足 保勝訴機會
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 提供 訴訟證據充足 保勝訴機會 香港法院日常處理的案件,有近六成以上是不同形式的民事案件,當中包括:合約糾紛、侵權訴訟、土地爭拗、遺產訴訟、個人破產及公司清盤等。商業上會循法律途徑解決的糾紛,離不開為貨款和買賣合約上的爭拗,其中又以建築工程和生產行業最容易遇上這方面問題。 香港的法庭是按法律及證據判案的,即使事實的真相在你的一邊,但如果反映事實真相的證據沒有向法庭提出,敗訴是有可能的。很多時,案中的苦主由於對法律程序的知識有限或對證據準備不足,結果往往導致到:(1)明明具有申索的理由,卻以為難於舉證而不敢提出起訴,或(2)在沒有準備好證據的情況下進行控訴或審訊。結果往往得不到合理的報償,甚或敗訴,並且要承擔沈重的法律費用。因此,謹慎準備案件證據是十分重要的。 律師必須仔細地瞭解案件,重組事實經過,及研究有關的法律,向客戶解釋法律及程序方面的須知,但客戶亦需為案件準備充分有關證據。 舉例而言,申索人追討工程費,需要提出的證據可以包括:工程報價單(Quotation)、工程合約(Agreement)、工作紀錄文件、圖則、後加工程的報價及工作單(Variation Order)、承建商的驗收證明及測量師的對數表(Final Account)等。 另一個例子是,生產商接到訂單,但客戶在生產途中卻提出取消訂單,或者對方收貨後,因不滿產品質量而拒絕清付合約貨款,此類案件,申索人的證據便一般須要有:報價單、訂單(Purchase Order)、產品的設計圖、送貨單(Delivery Note)、發票(Invoice)、發給客戶的月結單(Statement)、有關產品質量投訴的書面紀錄、提出澄清或協調的書面理由等。 訴訟程序三階段 民事訴訟程序可簡分為三個階段: (1)狀書階段(Pleading Stage),即原告人向法院發出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列明申索理據及索償金額。被告人必須於法定時限內將擬抗辯通知書(Intention to Defend) 及抗辯書(Defence) 於法定時限內存檔於法庭列明其抗辯理據。 (2)證據透露階段(Discovery Stage),雙方均須向對方透露所有與案情有關的文件證據及證人供詞。雙方亦有權查閱對方透露的文件證據正本或就証人供詞疑點提出詢問。 (3)正審階段 (Trial Stage), 在審訊中,訴訟雙方會傳召證人提出證據。律師則會盤問證人,然後在法律問題方面向法官提交意見。法官在聽取雙方證供後便會決定責任誰屬及賠償金額多少。 訴訟是一個漫長而且昂貴的程序。一件案件若需要進行全部的過程,最快都不少於一年內完結。不過,並不是太多的案件會進行全部過程,訴訟各方通常會在中段庭外和解,尤其是證據透露階段之後。 訴訟費用收費準則 訴訟費用俗稱「堂費」,一般而言,律師是以處理案件所花時間作為收費標準,再另加雜費。現時,事務律師的收費介乎每小時港幣2,500元至每小時5,000元不等,視乎事務律師的資深程度、案件的複雜性、牽涉的金額及其他因素而定。亦有律師行提供協議定額收費形式,以及包含訴訟事務的商業法律顧問服務,相對於傳統的按時收費形式,讓客戶較能預算開支。 民事訴訟的策略性程序 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 原告可就被告無實質答辯理由,要求法庭作出簡易判決,而無須完成整個訴訟過程。 搜查命令 (Anton Piller Order) 原告可向高等法院要求容許原告或其代表進入被告人的地方檢查或帶走案件有關的資料文件證據,方便原告取證或保存證據。 財產保存命令 (Mareva Injunction) 原告可向高等法院要求下令凍結被告有機會轉移的資產。 臨時禁制令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在緊急情況下,原告可向法庭申請禁止被告從事某種行為。例如原告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申請禁止被告繼續侵犯原告的知識產權,直至案件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