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SME One投入服務
政府及各工商業支援機構所推出的多種資助 / 支援方案各有不同範疇、申請條件、資助限額、審批標準等等,中小企要找出合適的計劃及一一了解並不容易。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成開設的 SME One(中小企一站通支援中心)將於2012年7月17日投入服務……
香港中小企資源服務網提供多元化SME/SMB服務資源,包括成立公司、商標、會計、財務、秘書、電訊、宣傳等中介服務。
政府及各工商業支援機構所推出的多種資助 / 支援方案各有不同範疇、申請條件、資助限額、審批標準等等,中小企要找出合適的計劃及一一了解並不容易。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成開設的 SME One(中小企一站通支援中心)將於2012年7月17日投入服務……
香港中小企資源服務網 編按:隨著 web2.0 、社交網絡、mobile devices(自攜裝置)、cloud(雲端技術)的迅速發展及流行,網路早已不再是昔日虛幻及不現實的世界,更與現實生活息息相關。網路消費不再背負危險和不可靠的虛浮形象,成本相對低的網絡營銷對於中小企業尤其不可或缺。 不過,為甚麼網絡營銷於香港中小企業界並不如此流行? 網絡世界的規則朝令夕改,若不掌握獲取實際收益的竅門,那麼網絡營銷亦只能是紙上談兵,無法真正廣泛地被中小企採用。 以下介紹的研討會將邀請不同行業的香港企業分享心得,解構網上營銷如果實際幫助中小企的關鍵。 「2012數碼市場 — 開創網上營商新領域」研討會 日期 : 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時間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點 : 香港數碼港道100號數碼港3座(F區)3樓 會議廳 費用 : 全免 (包括午餐) 語言 : 廣東話 簡介:近年,互聯網市場急速變化;新技術、新模式不斷湧現。科技的變天帶來無限新景象、新意念及新發展。「2012數碼市場 — 開創網上營商新領域」研討會與您全方位探討數碼市場趨勢,包括IPv6新階段;流動社交媒體、雲端運算及自攜裝置帶來的新機遇;再者,香港人口持續老化,亦造就不容忽視的「銀髮族」網上商機。中小企如何在瞬息萬變的市場蓄勢待發,有效運用資源,發揮無限創意,以互聯網新思維開創營商新領域﹖ 「2012數碼市場 — 開創網上營商新領域」研討會將邀請不同行業的專家以及領先企業,分享成功實例經驗及網上營商貼士,助企業跳出傳統框框! 有關報名及研討會詳情可瀏覽:https://www.hkirc.hk/dmp/2012/html/chi_index.html
於上月,筆者接獲一個認識多年的客戶查詢。因查詢的問題頗常發生於香港企業,筆者想透過本文與讀者分享個中細節並提供解決方案。該個案(稍經改編)如下:
「甲公司」是專門製造「大炮車」的香港企業,其產品深受美國和歐洲各國顧客垂青。在設計完「大炮车」後,甲公司把設計交給一間擁有大陸廠房的香港公司(「乙公司」)修改起模和生產。「大炮车」面市後,銷售每年倍增。但好景不常,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乙公司改造「大炮车」的外形,並用甲公司一部分的模具和新開置的模具製造出「第二代大炮车」。因「第二代大炮车」比甲公司的「大炮车」功能更多,甲公司的「大炮车」市場日漸萎縮,雖然甲公司在發現後即時終止與乙公司的合作,但也阻止不了「第二代大炮车」佔據市場的趨勢……
香港中小企資源服務網 編輯組 2012-07- 06, 13 華東五市內銷實戰知識與技巧工作坊 2012-07-05 升轉帶動中國內銷市場課程簡介會 2012-07-06 Seminar for Managing Your HK and Asia Pacific Sales and Finance Operation 2012-07-11 品牌『智』勝研討會:踏上品牌內銷『贏』商路 2012-07-12 中小企業研討會:善用知識產權(商標、專利及版權)制定致勝營銷策略 2012-07-12「提高智能手機資訊保安警覺」研討會(三) 2012-07-14 Eastern China Domestic Sales Workshop 2012-07-17 SME Fun Day 中小企資助計劃全接觸 2012-07-19「以新媒體拓展內銷市場」工作計劃: 研討會議二暨新書發佈會 2012-07-20 智能手機基本應用工作坊 (一) 2012-07-30 智能手機Apps開放日 2012-07-31 向中小企說”BUD”專題系列講座(一)
無論商標是否已註冊,商標擁有人(「擁有人」)均可向「知識產權處」作出反對申請人(「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申請。作出反對的原因包括申請人並非商標擁有人和申請中的商標若被註冊會對公眾造成混淆等等。
透過定期查冊或其他渠道,擁有人不難發現以下現象:「有申請人正在申請註冊商標,而該商標與擁有人的商標相似。」……
以下文章由 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 提供 業界消息:日本關於紡織及皮革偶氮染料標準之修訂 偶氮染料是在紡織業中用於染色和印刷的一種合成有機染料。由於某些偶氮染料有潛在致癌作用,其健康及環保性能遭到質疑。 從2012年3月底開始,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受經濟貿易產業省(METI)的請求,已開始研究如何規範紡織和皮革消費品中的偶氮染料。 同時,日本紡織產業聯盟(JTF)和日本皮革產業聯合會(JLIA)發佈了自願標準,對服裝、服裝配件、家用紡織產品及其染色部分的偶氮染料做出規定,要求按照規定的方法(表2)測試, 偶氮染料中可能釋放出一種或多種的芳香胺(表1)的濃度不應超過30mg/kg 。 表1: 規定的芳香胺 CAS No: 物質名稱: CAS No: 物質名稱: 92-67-1 聯苯4-基胺92-87-5 聯苯胺95-69-2 4-氯鄰甲苯胺 91-59-8 2-萘胺 97-56-3 鄰氨基偶氮甲苯 99-55-8 5-硝基鄰甲苯胺 106-47-8 4-氯苯胺 615-05-4 4-甲氧基間苯二胺 101-77-9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91-94-1 3,3′-二氯聯苯胺 119-90-4 3,3′-二甲氧基聯苯胺鹽酸鹽 119-93-7 3,3′-二甲基聯苯胺838-88-0 4,4′-亞甲鄰甲苯胺120-71-8 甲氧基克利西丁 101-14-4 4,4′-二氨基-3,3′-二氯二苯甲烷 101-80-4 4,4′-二氨基聯苯醚 139-65-1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95-53-4 鄰甲苯胺 95-80-7 2,4-二氨基甲苯 137-17-7 2,4,5-三甲基苯胺 90-04-0 鄰氨基苯甲醚…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當筆者遇到一個有決心起訴侵權人的企業時,他首先會向企業提供以下意見: 「訴訟不會為你成功地向侵權人追討到多大的損失」。 據經驗,除非侵權人老實地在法庭命令下披露所有買賣和侵權資料,否則企業要追討到理想的損失賠償會非常困難。雖然在法庭命令下披露資料是需要在宣誓下進行,但事實告訴我們多數的侵權人為逃避賠償損失而「睜大眼睛說瞎話」,通常他們會報細數甚至抵賴曾銷售過侵權產品。 即使如此,有決心起訴侵權人的企業也不會只為追討損失而起訴。相反,為追討損失而作出起訴的企業甚少。筆者建議企業以以下原因起訴侵權人: 1. 起訴侵權人的目的應是保護企業其它未被抄襲的產品和將來的產品,而不應狹窄於已被抄襲的產品的賠償。從另一角度來看,若果企業不採取適當行動(包括發出告票)來起訴侵權人,這只會令侵權人有恃無恐,甚至再攻击企業其他產品。更甚的是侵權人或會在企業下次開展覽會前「秘密採訪」企業在展覽會上的新產品。所以起訴侵權人是企業最基本的立場和態度。正因為企業這立場和態度,侵權人不會再繼續抄襲其它產品。 2. 為支持和/或交代客戶,企業或需要起訴侵權人。試想,若企業在客戶舉報下仍對侵權人的侵權活動處之泰然,客戶或會(循序漸進地)離開企業轉向侵權人的懷抱。所以,為了企業的客戶,企業需要起訴侵權人。 3. 侵權活動的誘因是「利潤」。若果透過侵權活動,侵權人可獲利港幣20萬。在企業完全不採取或採取某些行動後,侵權人為其侵權活動付出的代價是「零」或是終止銷售侵權產品和僅僅向企業賠償港幣1、2 萬元,這只會鼓勵侵權人繼續銷售和抄襲企業的其他產品。透過訴訟程序,企業可令侵權人在名聲上受到某程度上的損害(其包括侵權人要披露買家身份),同時要求侵權人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然後再擴大侵權人的聲譽和金錢上的損失,這樣侵權人或許會終止銷售侵權產品。除上述的原因外,企業也會有個別的原因(包括「唔順氣」)而起訴侵權人。但是無論基于哪個原因,企業在起訴前,必須確保能成功起訴和(更重要的是)在短時間內成功。
本文章由 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 提供 由2013年7月11日起,歐盟化妝品指令76/768/EEC將被替換為新的化妝品的法規EC1223/2009,各商家均需符合此新指引才可在歐盟區內27個國家銷售美容產品。要在歐洲市場銷售的化妝品和個人護理產品將變得更具挑戰性,尤其對於歐盟以外的製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 企業可 按此 查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所提供的英文版詳情。
作者: Matthew Kwan/Adams Company Limited 首席顧問 中小企有時忽略了品牌的威力,如果成功打造品牌,必能帶動生意發展。我覺得成功品牌在乎於能否容易被消費者在有需要時記起,這取決於品牌名字的容易記憶程度(memorable)。 若要容易地被人記憶,不論是中文或英文,最好與產品 / 服務的本質相關,可是,要取一個既悅耳又相關的名字並不容易。企業可採用像形、像聲的方法命名,但重要的是以簡單易讀、容易上口為目的。品牌的名字不應太長,以免影響整體的感覺。當然,如果可以的話,若使用較少筆劃的中文字、排列較前的英文字母、甚至號碼,必然有排列前茅之優勢。 那麼,是否要為品牌名稱申請專利或商標註冊?我認為得取決於品牌能否在市場上取得競爭力,以消費品牌尤其逼切。從低成本考慮的角度,可以先申請香港商標,再因應個別情況增加其他地區的覆蓋。
以下文章由 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 提供 單車頭盔的安全性一直是消費者選擇時的首要因素。美國CPSC已於2009年投票表決要求從2009年8月21日起,所有進口美國的單車頭盔都必須有第三方認可實驗室的檢測報告。以下為單車頭盔出口到歐美、澳洲的強制性標準: 澳洲 / 新西蘭 AS / NZS 2063:2008 《單車頭盔》 歐洲 EN 1078:1997 《單車、滑板及滾軸溜冰人士用頭盔》 美國 16 CFR PART 1203 《單車頭盔安全標準》 為保障產品安全,以及跨越歐美及澳洲等地區的頭盔技術壁壘,單車頭盔生產商可考慮進行安全測試。其中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最新添置了一系列全新測試設備,提供頭盔安全測試項目。 聯絡方法: Ellen Au (玩具及兒童產品部) 電郵: ellen_au@hkstc.org 電話: (852) 2666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