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網購物— OBM與團購網合作的侵權責任(上)
團購網購物— 侵權責任— 如何處理繳款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在香港,團購網購物越來越普及。透過團購網,消費者可獲得20%至50%甚至高達70% 的折扣優惠來購買產品,相比傳統店鋪式的購物方法,團購網絕對有其優點,但同樣亦有其缺點。據筆者客戶提供的資料顯示,無牌子的產品不適合於團購網銷售。 因為上述特點,產品銷售商(「銷售公司」)通常會夥同擁有牌子的公司「品牌公司」合作,以「貼牌形式」包裝產品並在網上銷售。但若果貼上牌子的產品屬於侵權產品,那責任又誰屬呢? 誰是侵權公司 當貼牌產品在團購網遇上侵權警告信時,以下公司有可能會觸犯知識產權法例: 1. 銷售公司 2. 品牌公司 3. 擁有團購網的公司(「網購公司」) 網購公司的即時反應 當知識產權擁有人(「擁有人」)在團購網上發現貼牌產品侵犯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時,他首先或會出信至網購公司聲稱和通知侵權事宜。網購公司在收到警告信後通常會陷入以下兩難局面: (1) 如何斷定貼牌產品是否侵權產品 (2) 他應否繼續展示貼牌產品 在有限的資源和短暫的時間內作出決策,多數網購公司為避免惹上訴訟均會傾向於停止廣告。一般網購公司在合作前必有一份合約來保護其權利,所以他亦會把侵權問題「盡量」轉嫁至產品公司身上。 至於銷售公司和品牌公司,因為他們分別是銷售和同意銷售貼牌產品的參與者,所以他們也必然是擁有人發警告信的對象。 品牌公司的身份 擁有人可從「知識產權處」或市場得知貼牌產品上的商標的持有人的身份。正如網購公司的遭遇,擁有人也會持續發信給銷售公司和品牌公司。 「六國大封相」 有見及以上,讀者不難想像網購公司、銷售公司和品牌公司前後會不斷收到擁有人的警告信,及後必會出現「六國大封相」的情況。有些進取的擁有人更會發出告票起訴銷售公司和品牌公司,從此三間公司「互插」的情況更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