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民保護知識產權意識調查 2012 (轉載)
香港市民保護知識產權意識調查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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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民保護知識產權意識調查 2012
編按:近日本地發起的工潮, 令我不自覺的想起范克廉/ 富蘭克林 (Benjamin Franklin) 這生於工業革命年代而傑出的領袖! 讓我們今天回顧、反思及學習他的十三項「美德」。其中第八項-「公平,不冤枉人,應得的就要取」, 我在此送贈現在日曬雨淋罷工的搬運工人,以作支持,並在此祝願各老板與員工保持溝通,互相體諒,共享成果! 文章轉自 Mr Jammie 網誌 富蘭克林的 13 個美德 講到富蘭克林 (Benjamin Franklin),一般人大概只會連想到風箏實驗,和他「發現」電力的偉大貢獻。但或許你不知道,其實電力只是他眾多成就的其中之一。除了是科學家、工程師之外,其實 Ben Franklin 還是很偉大的作者、哲學家、政治家、外交官,以及金融家。 他是美國的眾「國父」之一,起草美國獨立宣言的五人議會一員。在獨立戰爭期間,Franklin 擔任駐法大使,成功說服法軍與美軍結盟,聯合對抗英軍,是美國能夠打贏獨立戰爭非常關鍵的轉折。他不僅出版了許多著作,甚至還能夠畫漫畫 — 在七年戰爭期間,他為了推動殖民地各州團結,畫出了上面這件「JOIN, or DIE.」的作品。 過去兩百年來的工業革命,在過程中把人們都訓練成了「專才」。久而久之,我們忘記了人類其實都有很強的吸收和創意能力,不該一輩子重複做一件事情。但現在工業革命走到尾聲,未來將是「知識經濟」的時代,需要的是跨領域的把知識揉合在一起,從中間創造出新知識的能力。因此我想我們必須要回到根源,去多看看工業革命前的人們,是用怎樣態度在面對人生。 講到 Ben Franklin,就不能不講到他的十三項「美德」。他在 20 歲時就給自己立下了這些人生哲學,然後一輩子不斷的實踐它們。我認為這些美德裡面,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節制,不囫圇吞棗,不狂飲 沉默,發言一定要能夠為對方或自己創造價值 秩序,生活中的所有事物都要有它們自己的位置,所有業務都要有它們自己的時間 意志,說到的就要做到,做到跟你說到的一樣好 節儉,花費一定要能夠為別人或自己帶來價值 產出,時間跟精力必花在有用的事物上面 誠懇,不用詭計,用純粹而平等的角度思考,如果要發言,就照著你的思想說 公平,不冤枉人,應得的就要取 中道,避免極端,不要落井下石 整潔,絕不容忍身上、衣服與家中的髒亂 平靜,不被世俗所擾,也不為無法改變的事情所困 潔身,性愛是健康與生育的,不是發洩或是報復的管道 謙遜,像耶穌或與蘇格拉底一般 性格決定命運,Ben Franklin 在 20 歲時就知道要給自己立下嚴謹的人生規範,與他接下來 64 年中的成就,我想必然有很大的關係。我從中受到了很多的啟發,與大家分享。
白武士有限公司首席顧問關廣智與在場人士探討「贏盡中國市場之社交網絡及手機攻略」
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 提供 訴訟證據充足 保勝訴機會 香港法院日常處理的案件,有近六成以上是不同形式的民事案件,當中包括:合約糾紛、侵權訴訟、土地爭拗、遺產訴訟、個人破產及公司清盤等。商業上會循法律途徑解決的糾紛,離不開為貨款和買賣合約上的爭拗,其中又以建築工程和生產行業最容易遇上這方面問題。 香港的法庭是按法律及證據判案的,即使事實的真相在你的一邊,但如果反映事實真相的證據沒有向法庭提出,敗訴是有可能的。很多時,案中的苦主由於對法律程序的知識有限或對證據準備不足,結果往往導致到:(1)明明具有申索的理由,卻以為難於舉證而不敢提出起訴,或(2)在沒有準備好證據的情況下進行控訴或審訊。結果往往得不到合理的報償,甚或敗訴,並且要承擔沈重的法律費用。因此,謹慎準備案件證據是十分重要的。 律師必須仔細地瞭解案件,重組事實經過,及研究有關的法律,向客戶解釋法律及程序方面的須知,但客戶亦需為案件準備充分有關證據。 舉例而言,申索人追討工程費,需要提出的證據可以包括:工程報價單(Quotation)、工程合約(Agreement)、工作紀錄文件、圖則、後加工程的報價及工作單(Variation Order)、承建商的驗收證明及測量師的對數表(Final Account)等。 另一個例子是,生產商接到訂單,但客戶在生產途中卻提出取消訂單,或者對方收貨後,因不滿產品質量而拒絕清付合約貨款,此類案件,申索人的證據便一般須要有:報價單、訂單(Purchase Order)、產品的設計圖、送貨單(Delivery Note)、發票(Invoice)、發給客戶的月結單(Statement)、有關產品質量投訴的書面紀錄、提出澄清或協調的書面理由等。 訴訟程序三階段 民事訴訟程序可簡分為三個階段: (1)狀書階段(Pleading Stage),即原告人向法院發出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列明申索理據及索償金額。被告人必須於法定時限內將擬抗辯通知書(Intention to Defend) 及抗辯書(Defence) 於法定時限內存檔於法庭列明其抗辯理據。 (2)證據透露階段(Discovery Stage),雙方均須向對方透露所有與案情有關的文件證據及證人供詞。雙方亦有權查閱對方透露的文件證據正本或就証人供詞疑點提出詢問。 (3)正審階段 (Trial Stage), 在審訊中,訴訟雙方會傳召證人提出證據。律師則會盤問證人,然後在法律問題方面向法官提交意見。法官在聽取雙方證供後便會決定責任誰屬及賠償金額多少。 訴訟是一個漫長而且昂貴的程序。一件案件若需要進行全部的過程,最快都不少於一年內完結。不過,並不是太多的案件會進行全部過程,訴訟各方通常會在中段庭外和解,尤其是證據透露階段之後。 訴訟費用收費準則 訴訟費用俗稱「堂費」,一般而言,律師是以處理案件所花時間作為收費標準,再另加雜費。現時,事務律師的收費介乎每小時港幣2,500元至每小時5,000元不等,視乎事務律師的資深程度、案件的複雜性、牽涉的金額及其他因素而定。亦有律師行提供協議定額收費形式,以及包含訴訟事務的商業法律顧問服務,相對於傳統的按時收費形式,讓客戶較能預算開支。 民事訴訟的策略性程序 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 原告可就被告無實質答辯理由,要求法庭作出簡易判決,而無須完成整個訴訟過程。 搜查命令 (Anton Piller Order) 原告可向高等法院要求容許原告或其代表進入被告人的地方檢查或帶走案件有關的資料文件證據,方便原告取證或保存證據。 財產保存命令 (Mareva Injunction) 原告可向高等法院要求下令凍結被告有機會轉移的資產。 臨時禁制令 (Interlocutory Injunction) 在緊急情況下,原告可向法庭申請禁止被告從事某種行為。例如原告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申請禁止被告繼續侵犯原告的知識產權,直至案件審結。
本文作者為克羅迪斯特,原文 〈 「虛擬」貨幣? 〉 刊載於「埃西亞商會」。 「虛擬」貨幣? 比特幣(Bitcoin),或譯位元幣、國際通用代碼 BTC 是一種虛擬的黃金。 黃金跟鋼鐵、銅、白銀不同的是,由於其存量稀少且開發新礦的成本極高,因此價格得以維持在高檔,不若開採成本低的金屬可以快速大量生產。貴金屬因此得以靠稀有性產生價值穩定的幻覺,使人們願意用來當作貨幣。但這個稀有性亦成為一大問題:當經濟成長快速,經濟活動需要對應貨幣的使用需求也跟著快速成長,但總量固定的貨幣卻會造成貨幣供給不足的問題。貨幣總量穩定加上高成長的經濟體,得到的結果就是超通縮。 超通縮會形成嚴重的貨幣幻覺,讓財報數字變得非常爛、借錢消費與投資變得極不划算,最後就是導向貨幣囤積以及經濟活動衰退(囤積自然就不消費與投資了),而衰退的經濟重新讓貨幣需求下降、通縮緩和、然後繼續因為通縮消失而經濟成長、再度貨幣供給不足。再加上跨貨幣經濟活動的話,通縮將可能產生強大的升值推力,更加劇了衰退,這些劇烈難以調控的經濟活動波動,便是二十世紀前半讓地球不斷有金融災難的原因:金本位。 這是一般貨幣銀行學的常識-儘管還是有某些對安蘭德充滿崇拜的教徒,依然迷信金本位這種落後的錯誤制度。而現在這種教徒回來了,有趣的是,崇尚自由主義甚至無政府社會主義的駭客、資訊怪傑們,跟食古不化的茶黨保守主義者有著對黃金一樣的信仰——只不過他們決定自己來煉金。 比特幣就是人工煉成的黃金。透過設計的演算法,比特幣的貨幣供給很快就會枯竭到市場上的貨幣遠低於貨幣需求。超通縮已經是現在進行式;如果網路世界只能靠著比特幣來進行經濟活動,那網路世界的經濟活動恐怕要比大蕭條時代還要悽慘。絕大多數人都認為比特幣除了是該公司(即是一個可以煉金、然後發行純金貨幣的私有中央銀行)用來詐騙的圈套外,並不是一個有可能長久的機制,比如克魯曼。他文中也闡述了比特幣必然造成使用比特幣的經濟體系無法成長的金本位問題。 但比特幣不見得沒有未來、只是詐騙。在比特幣的滋生快要枯竭的現在依然有創投想要跳進去,這是因為比特幣確實有可能成為次世代貨幣,為什麼? 因為 Google 的存在。 不同於許多線上遊戲公司或是 Amazon、Naver(Line),Google 很早以前就投入在虛擬經濟體的經濟活動分析,以便為推出虛擬貨幣鋪路。Hal Varian 為首的經濟學家在前幾年的美國電信頻譜競標以及 Google 的 adwords 等廣告投放系統的設計上作出貢獻以來,一直以來 Google 打算推虛擬貨幣的傳言都甚囂塵上。但不怕死(其實應該說早就邁向死亡)的 Facebook 在去年終於放棄了斂財用的笑話(抽成的鑄幣稅太高)貨幣 Credits 後告訴我們,推虛擬貨幣然後用抽成來斂財的方式是行不通之後,推虛擬貨幣的動機變成一個問號。 對,為什麼要推虛擬貨幣? 首先說明國家為什麼要獨立發行貨幣。本國貨幣在現代的主要用途是可以作貨幣政策的調控。當景氣過熱時,緊縮貨幣供給;當景氣低迷時,加大貨幣供給。儘管現代的經濟成長理論已有共識不能靠貨幣政策改變經濟體長期的發展趨勢,但仍有部份派別認為在調節景氣循環上,貨幣政策或多或少是有用的(只是可能得付出代價)。現代貨幣並沒有貴金屬作擔保,事實上發行的本國貨幣在央行的帳上登錄是叫作發行貨幣,是一個應付項目,但實際上已經沒有應付什麼了——了不起拿新一點的台幣跟你換,可以說比特幣都比這些貨幣要真實,至少不會被亂印。在現代,央行可以「任意」發放、收回,便是發行本國貨幣的最主要目的,如果像某些中南美國家一樣用美金當貨幣,便是喪失了這種開印鈔機的權力,央行要調控貨幣必須先存一大堆美金起來放才可以。 Google 幹嘛發行虛擬貨幣?扣除 Facebook 的高額鑄幣稅歛財目的、Amazon 想要的交易安全機制(只用虛擬貨幣清算可高度自動化追蹤交易流程、提高安全性但又不需要侵犯用戶隱私),以及淘寶的訂單質押借款效果1以外,難道還有調節網路世界經濟活動這樣誇張的動機嗎?Google 並不是像淘寶或 Amazon 一樣是一個專營網路交易平台的企業,藉著網路的資訊流賺取廣告投放平台的利潤才是Google需要的利潤來源。 但 Google…
新興市場預計將有多達二億三千多萬新生嬰兒,貿發局經濟師馬穎德指出,環球對嬰幼兒產品等需求甚大,港商在衣服、食品、玩具等甚具拓展潛力。
香港僱員選擇僱主時著重工作穩定性多於薪酬
本文章由 JobsDB.com 提供 今年平均加薪4.8% 花紅0.8個月 轉變非壞事 六成轉工者稱新工勝從前 jobsDB最新公布的2013年網上薪酬調查顯示,59%的打工仔今年獲加薪,平均加幅為4.8%,比去年下跌0.9%。調查結果亦顯示近六成去年曾轉工者表示找到較好的新工作,可見市場不乏好機會。農曆新年後,jobsDB刊登的職位空缺上升25%,反映本年第一季招聘意欲維持正面。 jobsDB.com於2013年3月進行網上薪酬調查,搜集2,960名本港僱員今年的轉工意欲和薪酬福利調整的資料。 平均加薪4.8% 花紅0.8個月 jobsDB 2013年薪酬調查結果顯示,59%的打工仔今年獲加薪,平均加幅為4.8%。在受訪者所屬的18個行業中,物業管理/顧問行業的加幅最高,達6.4%,其次是市場推廣/公關,加幅為6%。至於各行業的花紅,平均為0.8個月。 jobsDB香港總經理饒志文先生表示:「相對去年的調查,今年的加薪幅度下跌0.9%,可見企業仍審慎控制成本。個別行業有較佳的前景,加幅亦相對較高。物業管理/服務的升幅最高,估計是因為物業管理日趨專業,除了基本的保安及維修,不少物業也引進了多元化的設施,且政府有意推行物業管理發牌制度,市場需要具備實際經驗的物業管理專才,人力供應比較短缺。另外市場推廣/公關行業亦錄得較高升幅,主要是企業願意投資市場推廣以開拓客源,尤其是近年互聯網科技不斷提升,不少僱主正積極羅致電子市場推廣專才。」 饒志文先生補充道:「花紅方面,今年平均為0.8個月,比去年升0.3個月。花紅錄得增長,可見大部分企業在去年並未因經濟不明朗而大幅影響業務,相信是因為內需保持穩健,對經濟起支持作用。」 轉變非壞事 六成轉工者稱新工勝從前 是次調查結果亦顯示27%的打工仔去年曾轉工,其中近六成(59%)表示找到較好的新工作。在今年有意轉工的的在職人士中,79%期望轉工後薪金上升;但在失業人士中,只有四成人期望薪金會上升。 饒志文先生表示:「近六成曾轉工者表示找到較好的新工作,可見市場不乏好機會。雖然今年經濟有下行風險,但預料上半年的招聘活動仍維持在樂觀水平。農曆新年後,jobsDB刊登的職位空缺達50,000份以上,比新年前上升約25%,可見目前就業市場仍然向好。」 「我建議今年計劃轉工的人士,多留意自己所屬行業的市況、相關職位的入職要求及個人經濟狀況。在了解各方面的因素後,再考慮清楚是否需要辭工去找工作。據調查所得,待業的求職者通常會降低期望,估計是因為長時間也找不到工作,或因出現經濟困難,唯有降低要求,結果未必真正找到理想的工作。」 過半數人有意跳槽 僱主宜出招留人 調查結果亦顯示,52%的打工仔今年有意轉工,期望轉工後的增薪幅度平均為13%。根據最近五年的調查數據,受訪者轉工的主要原因為「不滿意現時薪酬及福利」、「缺乏晉升機會」及「不滿意公司文化」。 饒志文先生指出:「踏入轉工旺季,僱員或有離異之心,尤其是職位增長高的行業,企業渴求人才,僱員更容易找到機會。為免人才流失,管理層須與下屬定期溝通,了解其日常工作情況及事業目標,協助他們提升技能,並感受公司對他們的關注。」 針對上述三個主要的轉工原因,僱主可採取以下挽留人才措施: · 檢討薪酬福利是否達市場標準 · 訂立清晰的晉升制度 · 建立良好的企業品牌及工作文化
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 提供 一分鐘商貿法律錦囊﹣買賣雙方的權益 今期我們將討論若買賣雙方,在執行合同時發生爭拗,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並向對方追討金錢上的損失。 一般來說,賣方的權益有兩方面:一是對貨物本身;二是對買方可以行使法律權利。貨物出售之後便屬於買方。若買方拒絕付款,一般來說,賣方是不能取回貨物,只可以控告買方索取貨價或有關賠償。但賣方有三種情況下,是可以在已售出的貨物上行使其貨主的權利。 錦囊一:留置權(Lien) 根據香港貨品售賣條例(Sales of Goods Ordinance, Cap.26)第43條:若買方拒絕付款而賣方仍然持有該批貨物,他可以選擇不依合同的規定送貨,並行使對貨物的留置權,保留貨物直至買方肯付款為止。但須注意,若果合同規定先送貨後收錢,而買方沒有表示不會付款,或變得無力償債(Becomes Insolvent),賣方在此階段便不能行使留置權。相反,若果賣方不按合同規定將貨物付運,買方便有權控告賣方違約。 錦囊二:途中停運(Shoppage in Transitu) 若果貨品在運送途中,買方突然破產或變得無力償還,賣方可能即時停止運送,直至買方支付貨價為止,以保障賣方的權益(條例第46條)。但須注意的是賣方必須在貨品送到買方或其代理人之前行使此途中停運權。若果買方或其代理人已經收到貨品,賣方便無法行使此途中停運權。 錦囊三:另售權(Right of Resale) 另售權就是指賣方將貨品另售他人的權利。倘若貨權尚未轉至買方,買方的財政已然出現問題,根據普通法,賣方可行使上文所講述的留置權,或途中停運權,然後將貨物出售他人。在此情況下由於賣方仍然保留貨權,因此當他將貨物轉售他人時,同時亦會將貨權轉至新買家。而原有的買方則不可向新買家追討貨物。 錦囊四:對人訴訟權(Personal Remedies) 若然賣方已將貨物送給買方而喪失了上述的另售權,賣方仍然可以根據條例第51條向買方提出訴訟追討價及一切有關損失。若貨權尚未轉移,即賣方仍然是貨品的物主(如訂貨之後又取消訂單),在此情況下,賣方向買方追討的便不是貨價,而是金錢上的損失(Damage)。包括原有合同貨價與轉售價的差額及因買方違約而須額外的支出等。有時間,貨物是按買方的特殊要求而特別製造;賣方根本無法將貨品轉售他人。在這種情況下,賣方的損失可能就是貨品的成本與其根據合同所應得的利潤。換言之,賣方是可以向買方追討全部的損失。 以上一切法律意見,只供讀者參考之用。
缺乏訴訟理據的警告信 – 法庭聲明 – 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