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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統計處 (註 1) 最新發表的勞動人口統計數字, 2013 年 8 月至 10 月經季節性調整的失業率為 3.3%,與 2013 年 7 月至 9 月的數字相同。就業不足率在該兩段期間亦保持不變,維持於 1.5% 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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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海市場具有多個工作崗位,現可以細分為六大項目。現今商業社會中,如大企業要招募人材在網絡3.0的工作崗位,往往要求面試者要達至六大項目中的兩項技能。因一個藍海戰術的團隊付責一個具知名度高的國際品牌,通常是五至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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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界領袖會在未來一年面臨兩大挑戰,包括吸納新的人才及挽留優秀員工。報告又指有三分二 (65%) 的香港僱員會傾向離開現有工作,主因是工作缺乏發展和進步的機會 (67%),其次是因為薪金不夠吸引 (51%)。
最近,有一班高中生在學校的安排下來到我的律師行參觀。他們希望通過這次的參觀能了解律師行日常的運作、各種職位以及入職要求等。在參觀後,我與一位律師同事與他們進行了一個問答環節。他們所問及的大部分都是一些關於薪酬和工作範圍的問題。然而, 其中一位學生所提出的一條問題卻讓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如果我清楚知道我的客戶是犯法,我會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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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統計處 (註 1) 最新發表的勞動人口統計數字, 2013 年 8 月至 10 月經季節性調整的失業率為 3.3%,與 2013 年 7 月至 9 月的數字相同。就業不足率在該兩段期間亦保持不變,維持於 1.5% 的水平。
Q1: 小額錢債審裁處有權審理那些案件? 小額錢債審裁處有權審理一般債務、服務費欠款、貨款拖欠或財物損毀的申索。由於司法審理權限制,小額錢債審裁處並不受理欠薪、贍養費、誹謗,土地收回等的申索。 另一方面,小額錢債審裁處對申索金額設有上限規定,即申索人的申索不能超過港幣 50,000元。除非申索人自願放棄申索金額超出的部份,否則,申索人便需要向其他民事法院提出申索。 Q2: 除了透過正式審理案件,還有其他可行的方案以提早解決糾紛嗎? 除正式進入審理案件階段,透過調解協商方式以盡早解決爭端也是一個可行和積極的做法,也是小額錢債審裁處所鼓勵的。如訴訟雙方能在調解中和解,審裁官將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 然而,調解不是強制進行的,雙方當時人有最終的決定權決定是否參與。 Q3: 可否聘請律師代為處理出庭事宜? 基於簡便處理案件原則,申訴雙方均不能由律師代表出庭;換句話說,雙方當時人需要在審理過程中親自出庭陳述案情。另一方面,訴訟雙方均有機會向對方進行盤問,籍此帶出案件的爭議部分並希望法庭採納自己的論點。 然而,由於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往往涉及不少繁複的程序;因此,律師在這類型案件中亦能扮演重要的角式;例如律師可代當時人草擬申索或答辯書,以提供更準確和充分的案情給審裁處考慮。 Q4: 如債務人沒有遵照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我可以採取甚麼行動? 如債務人沒有遵照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申索人可申請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該項判決。例如,若債務人未有償還已判定的債項,申索人可向法院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俗稱封票)(Writ of Fieri Facias)以迫使債務人履行有關判決。 一般來說,由向法庭申請簽發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至執達主任第一次嘗試執行封票, 大既需要一個月時間。於執行封票當日,執達主任會帶同看守員到債務人的樓宇。如發現屋內物品價值能夠償還有關欠款,執達主任便會扣押相關物品,並由看守員看管。如債務人於五天寬限期內仍未能清還相關欠款,執達主任便有權將已扣押的關物品拍賣。 申索人必須注意,執行封票的結果有時可能會強差人意;例如債務人處只有少量或完全沒有財產可供扣押。然而,即使在執行封票過程中未能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申請人仍須支付執行封票的相關費用,例如是行政費。因此,申索人在申請執行封票前,應先小心考慮債務人的實際財務狀況。 Q5: 如對小額錢債審裁處判決不服,我可以如何處理? 如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不服,雙方當事人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提出覆核結果或上訴至更高的法院。 若選擇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覆核結果,當事人需於聆訊裁決作出後起計7天之內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覆核結果申請。覆核時,審裁官可將整項申索或部分申索重新考慮或聆訊,而對原來的裁斷或命令可予以維持、更改、或推翻。 雙方當事人亦可選擇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但必須於裁斷書或命令送達日起計7天內提出有關上訴申請。然而,上訴人需提出上訴庭接納的理由,例如是小額錢債審裁處在法律觀點上出錯或有關申索超出其司法審理權。同時,若當時人決定向原訟庭提出上訴,便需要聘請大律師;這無疑會為訴訟雙方在帶來經濟壓力。 Q6: 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訴訟所涉及的訟費會很高昂嗎? 有別於一般向法院提出民事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在程序上沒有繁複的審訊程序要求,加上沒有律師參與出庭,因此所需涉及的訟費一般都不高。當時人所需要的費用只需涉及法庭存檔費用或車馬費。 可是,亦因為沒有既定審訊程序的規定,判決結果往往難以估計。因此,當事人需審慎考慮審裁結果將可能帶來的影響;對於一些勝算不高或申索金額較低的案件,以和解方式以提早解決糾紛是較為可取的做法。 以上一切法律意見,只供讀者參考之用。
根據2013年2月香港政府對「香港專利制度檢討」話題所結論的未來措施,香港將會實施「原授專利制度」(即Original Patent Grant)。 「原授專利制度」比現時的「再註冊制度」 (即Re-registration System) 有其優勝的地方。亦因如此,香港政府才作出上述的決定。 無論同意與否,「原授專利制度」在未來幾年將會在香港實施。在實施前,相信以下的工作絕不能避免 (事實上亦已緊密地進行):- 1. 制定規定和條例來監管專利從業員工作:- 根據亞洲其他國家,包括日本、韓國、台灣、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專利服務從業員是需要經過指定的訓練(如獲得相關學歷和工作經驗)才可執業。除此外,專利從業員更需遵從一定的守則(即Code of Practice)。由現時香港的「再註冊制度」進入「原授專利制度」,香港的專利從業員的專利知識和 (更重要的) 職業道德是不可或缺的。 只有在專業認知和設定的制度下,發明人(無論是本地或外國)的權益才能獲得應有的保護。正因如此,「知識產權處」已於6月向業界諮詢意見。 從可靠消息得知,一連串的專利從業員學歷指引和/或專業守則最快會在2014年出台。 2. 修訂專利法例:- 筆者估計修改《專利條例》亦是首要的工作。要有效地執行「原授專利制度」和專利服務條例,修改《專利條例》是必然的。所以,「知識產權處」和「律政處」現時和/或於不久將來亦必會密鑼緊鼓地為新措施設定新的法例。 筆者估計修訂的專利法例草案最早會在2015年發出,并向市民諮詢。正因專利行業較獨特和「原授專利制度」是每一國家邁向更繁榮的特徵,相信修改的專利法例不僅不會受到反對,而且會獲得「立法局」的全力支持并通過。若成事,修改的專利法例或會於2016年通過並實施。 於1983年,馬來西亞從「再註冊制度」蛻變,邁進了「原授專利制度」,至今已超過30年。據官方數字顯示,過去3年,於馬來西亞透過「原授專利制度」作出的專利申請每年平均為5,000多宗。而新加坡的「原授專利制度」則於2000年開始。根據新加坡知識產權局(Singapo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的數據顯示,於2012年專利申請為9,000多宗。 上述的數據極具鼓舞作用,若「原授專利制度」在香港落實後,透過「原授專利制度」作出專利申請的數目相信會比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為多。因为香港鄰近中國內地和擁有其金融熱的優越位置,所以每年透過「原授專利制度」作出的專利申請應該會「遠超」上述數據。 對現行的「再註冊制度」會否在「原授專利制度」實施後繼續維持和 (若果繼續) 又維持多久,這確是專利從業員的一個敏感話題。但是放眼未來和為香港福祉作出發,個人的利益必需「讓路」。 >> 以上文章由江炳滔律師事務所提供
jobsDB最新公布的2014年薪酬及福利調查顯示,明年企業發放的花紅平均金額為1.6個月,金融業的花紅最多,金額高達5.3個月。明年整體的加薪則較為審慎,平均增幅為3.8%。在僱員福利方面,打工仔渴望的家庭友善措施仍未普及,只有31%僱主設有侍產假,18%實施彈性工作時間。
Q1: 勞資審裁處有權審理那些案件? 勞資審裁處有權審理的案件包括僱員辭職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應支付的代通知金、欠薪、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和法定假期薪酬等。然而,勞資審裁處對申索金額設有限制,即申索人的申索額必須超過港幣8,000元,又或者在同一申索中有超過10名的申索人。如申索人未能符合以上要求,有關申索將會由小額薪酬仲裁處理。 另一方面,由於司法審理權限制,勞資審裁處只會審理金錢申索,而以其他法律補救提出的申索,例如強制令申請,以禁止僱員在離職後違反不參與同類行業競爭協議,則需向其他民事法院提出申索,例如是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 Q2: 除了透過正式審理案件外,還有其他可行的方案以提早解決糾紛嗎? 除正式進入審理案件階段,透過調解協商方式以盡早解決爭端也是一個可行和積極的辦法,也是勞資審裁處所鼓勵的,籍以減低聆訊的需要。 在正式審理案件前,調查主任和審裁官均會以不同方式鼓勵訴訟雙方和解,以盡量減低雙方時間和精神困擾。但如果訴訟雙方未能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便需進入訴訟程序。 然而,調解不是強制進行的,雙方當時人有最終的決定權決定是否參與。 Q3: 可否聘請律師代為處理出庭事宜? 基於簡便處理案件原則,勞資雙方均不能由律師代表出庭;換句話說,當時人需親自出庭答辯。 然而,由於勞資申索往往涉及繁複的程序;因此,律師在這類型案件中亦能扮演重要的角式;例如律師可代當時人草擬申索書或抗辨書,以提供更準確和充分的案情給審裁處考慮。重要的是,如申索僱員是由工會代表,而工會通常亦有充分的法律咨詢和出庭經驗,僱主便需尋求律師專業意見以確保本身權益。 Q4: 如對勞資審裁處的判決不服,我可以如何處理? 如對勞資審裁處的判決不服,雙方當事人可向勞資審裁處申提出覆核結果或上訴至更高的法院。 若選擇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覆核結果,當事人需於聆訊裁決作出後起計7天之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覆核結果申請。覆核時,審裁官可將整項申索或部分申索重新考慮或聆訊,而對原來的裁斷或命令可予以維持、更改、或推翻。 雙方當事人亦可選擇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但必須於裁斷書或命令送達日起計7天內提出有關上訴申請。然而,上訴人需提出上訴庭所接納的理由,例如是勞資審裁處在法律觀點上出錯或有關申索超出其司法審理權。同時,若當時人決定向原訟庭提出上訴,便需要聘請大律師;這無疑會為訴訟雙方帶來經濟壓力。 Q5: 透過勞資審裁處進行訴訟所涉及的訟費會很高昂嗎? 有別於一般向法院提出民事申索,勞資審裁處在程序上沒有繁複的審訊程序要求,加上沒有律師參與出庭,因此所需涉及的訟費一般都不高。當時人所需要支付的費用大多只涉及法庭存檔費用或車馬費。 可是,亦因為沒有既定的審訊程序規定,判決結果往往難以估計。因此,顧主需審慎考慮審裁結果將可能帶來的影響;對於一些勝算不高或申索金額較低的案件,以和解方式以提早解決糾紛是較為可取的做法。 以上一切法律意見,只供讀者參考之用。 — 以上內容由翟文禮律師提供
歐洲最大的非銀行類型金融服務公司之一EOS集團,公佈其與市場調查機構Ipsos進行的「2013年歐洲國家付賬情況調查」最新情況。該調查與獨立的市場研究機構Ipsos合作,向歐洲12個國家共2600名行政人員進行關於該國現行付賬情況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