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貿易合同糾紛處理FAQ
Q1: 如果我所簽訂的合約,對方買家/供應商是在外國經營的;一旦有關合約出現紛爭,我可否向香港法院提出申索?
在日常經營中,商戶往往與供應商或客戶在交易中涉及不同類似的合約。特別是跨國貿易與電子商貿的興起,合約/協議的發生已並非局限於本地。
因此,在發生商業紛爭時,當時人需注意有關合約是否受香港法例所監管;特別是合約條款中有沒有訂明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 如果在合約中有訂明類似的條款,申索人則很可能需要向有關的地區的司法機構展開法律訴訟。
Q2: 為甚麼法院有可能沒權審理某些合同爭拗?
一些在香港以外地區所簽訂的協議書/合約,其合約條款可能已訂明有關合約只受簽約地區的法律監管。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司法管轄權限制,香港法院便很可能沒權對某些法律爭拗進行審理。亦即是說,如有關合約出現糾紛,當時人便需向簽約地的司法機構尋求法律濟助。
Q3: 如果我在香港法院獲得勝訴,有關判決/命令可否在其他地區執行?
一般情況而言,由於不同地域擁有獨立的司法制度,香港法院所作出的裁決,是不能於另一地區直接執行。 但是,有不少國家對其他地區法院所作出的民事訴訟裁決有交互執行機制。以英國為例,如申索人在香港法院獲得勝訴,有關判決可在判定日當天起計六年,向英國最高法院提出判決登記申請。如有關判決獲登記法院認可,該判決便可等同於由當地法院所發出並能於當地執行。 然而,申索人需注意有關判決登記申請只限於金錢申索判決,其他法律濟助(如禁制令)則不會獲得接納。
Q4: 如果我的申索並不受香港司法管轄權所監管,我可以遁甚麼途徑追討?
最簡單和恰當的辦法,是先向香港的律師尋求法律以見。一方面,香港的律師可先分析案情以及收集相關証據,再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是否最合適。
另一方面,香港律師可以代為轉介及聘請最適合的外國法律代表。 Q5: 在聘請外國律師之前,我需考慮甚麼因素?
由於在外地展開法律訴訟可能涉及不少的法律費用及搜集証據的時間,申訴人先審慎權衡展開法律訴訟是否最能符合成本效益;例如,申訴人很可能需要到當地法院作供或者到當地執行有關判決。
因此,如果申索金額不高或未能掌握充分証據,申索人可先考慮其他方法追討以代替化繁複的法律程序;例如,向對方發出律師信 (demand letter)。
以上一切法律意見,只供讀者參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