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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FAQ
Q1: 民事訴訟的程序是怎樣?
民事訴訟程序主要可分為三個階段,包括狀書階段 (Pleading Stage),證據透露階段(Discovery Stage)及正審階段 (Trial Stage)。
Q2: 甚麼是狀書階段?
原告人須以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形式向法院提出申索,並須將令狀送達被告人。傳訊令狀內須清楚列明原告人的申索性質,理據及索償金額。
被告人必須於法定時限內認收傳訊令狀(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並將擬抗辯通知書(Intention to Defend)存檔法庭。若被告人未能於法定時限內做到上述,原告人有權即時向法院申請判決(Default Judgment)。
一般所需要的時間為三個月。
Q3: 甚麼是證據透露階段 (Discovery Stage)
在所有狀書(Pleadings)提交後,接著便是證據透露階段(Discovery of Documentary Evidence) 。雙方均須向對方透露所有與案有關的文件。訴訟雙方亦有權查閱對方透露的文件正本。
之後,雙方須互相交換證人供詞及專家報告。沒有在證人供詞內提及的事實是不會在審訊時獲採納的。
一般所需要的時間為六個月。
Q4: 甚麼是正審階段 (Trial Stage)
案件會排期進行審訊。在審訊中,訴訟雙方會傳召證人提出證據。律師或大律師則會訊問及盤問證人,然後在法律問題方面提交意見。法官會考慮個案的事實及有關的法律觀點作出判決並決定賠償金額。
但申訴人須注意,訴訟是一個漫長而且昂貴的程序;若案件中所涉及的証人或事實証據越多,審訊所需要的時間便越長。因此,一件案件若需要進行全部的過程,通常都不少於一年才完結。不過,並不是太多的案件會進行全部過程,訴訟各方通常會在中段庭外和解。
Q5: 甚麼是非正審申請 (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s)
審前申請一般是在案件的審訊還未開始之前提出,而這類申請稱為非正審申請。常見的申請包括向法庭申報延長時限(Time Extension)、修訂狀書(Amendment of Pleadings)、要求作出指示的傳票(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以決定接下來應採取什麼步驟才能為案件的審訊作準備、申請要求另一方提供更詳盡清楚的詳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