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提供
一分鐘商貿法律錦囊─貨物遺失或毀責任屬誰
貨物在運送途中,往往涉及不只一間運輸公司聯繫安排貨物運送。若不幸貨物被遺失或受損毀,要決定責任誰負之前,收貨人或貨主不妨採取下列行動,先保障本身利益:
一、聘用公証行點算及確定貨物損失總額及搜集有關損失因由証據。
二、以書面形式通知下列人士保險公司,承運人,次承運人或其他受託人或代理。
若上述書面通知沒有於合理時間內發出,法庭可能會假設貨物已完好地運抵至收貨人,所以該書面通知作用十分重要。其次,若運輸公司放棄航程或將受損貨物運抵中途港口便作罷,保單可能會因此終止。收貨人便須即時通知有關保險公司要求續保。
要求賠償需提供什麼證據
收貨人或貨主要証明貨物已遺失或損毀,首先要以「清潔提單」(clean bill of lading)證明貨物裝運時情況良好,再以「壞貨收條」(notice of damage cargo)證明貨物卸貨時被發現遺失或損毀。在遺失或損毀並不明顯的情況下,除非貨物在交貨時雙方已進行聯合檢查,否則收貨人或貨主必須以交貨後三日內所遞交的「損失通知書」(notice of quantum of damages)來証明貨物的遺失或損毀情況。當索償一方提供足夠的表面證供後,舉證責任則會轉移至承運商身上。承運商一般會要求進行「聯合檢查」(joint inspection)即由收貨人或貨主及承運商各自派代表及公証行人員到場鑑定及點算貨物損失的數值。收貨人或貨主亦應準備以下文件作為証據:保險証書、裝運單據、產地來源證、出口簽証、發票、提單、提貨擔保書、貨運商於收貨時及於送抵貨物時所發出的收據及公証行報告等等。
誰向誰的索償
若貨物已投保,投保人或保險受益人(即收貨人或貨主)均有權向保險公司要求索償。至於付運人,除可向保險公司要求索償外,亦可根據貨運合同向承運人即運輸公司索償。貨運合同條款一般都會印於「提貨單」背面。收貨人非貨運合同的立約一方,但當收貨人接獲提貨單後,亦有權向承運商追討損失。
侵權法 / 委託保管
除貨運合同外,根據侵權法,所有運輸公司也有責任適當及小心處理運送的貨物。此責任不須有合同列明都會存在。
若貨物損失是由於一方的疏忽行為所引致,無論是承運商,或其僱員或獨立承辦商(如裝卸公司),都可能要負上疏忽導致的法律責任。若承運人沒有將貨物送交指定公司或人士,該承運人也須負上侵佔他人財物或不當侵擾財物的法律責任。
承運人可提出的抗辯
「海牙 — 維斯比公約」(Hague-Visby Rules)為了平衡各方的責任,列出一系列「豁免風險」豁免承運人的法律責任。其中包括海難、天災、戰爭等等。
承運人能否限制本身應負的責任
當承運人根據「海牙 — 維斯比公約」向貨主賠償貨物的損失,其責任將不會高於 (1) 每包受損毀貨物乘以666.7個單位,或 (2) 受損毀貨品總重量,每公斤乘以兩個「單位」,以兩者的較高者為準,每「單位」的價值約1.5美元。
提出訴訟的時間限制
若貨主決定向承運人提出訴訟追討損失,除非雙方另有協議,貨主一般必須於貨物運抵一年內提出訴訟,否則承運人便有可能無須為損失負上責任。
以上一切法律意見,只供讀者參考之用。如讀者想更深入了解有關貨物遺失式損毀的法律責任,或就個別情況尋求進一步法律意見,歡迎向本律師行執業律師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