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條例》559 章第52 條— 撤銷註冊商標— 再申請註冊
一個商標順利申請所需的時間平均會少於5 個月——由申請日至「商標註冊處」發出註冊證書。
若果「商標註冊處」拒絕申請,視乎拒絕的原因。若果拒絕的原因是於申請前,「商標註冊處」已有一個已註冊的商標,而該註冊商標與申請的商標一模一樣或非常相似,並且該註冊商標與申請的貨品類別是一樣時,申請可能永遠不會被接受。
當申請人收到「商標註冊處」以上述為由的拒絕信時,他應考慮以下兩項行動:
1. 申請撤銷註冊商標
2. 重新申請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