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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政府政策

「承諾書」、「承諾契」與「禁制令」

Posted on 2012-11-122017-07-25 By Admin

承諾書――承諾契――禁制令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在收到知識產權擁有人(「IP擁有人」)的警告信和/或告票後,多數的收信人和/或被告人均會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為避免IP擁有人起訴,收信侵權人會傾向承諾以下: 「收信侵權人以後不再銷售侵權產品」暫且放下IP擁有人其他的訴求(如披露供應者身份、送達IP擁有人餘下的侵權貨品和賠償等等……),IP擁有人有以下三種方法來處理收信人和/或被告人的承諾: 1. 承諾書(即「Letter of Undertaking」) 2. 承諾契(即「Deed of Undertaking」) 3. 禁制令(即「Injunction Orders」) 筆者會從承諾書入手,並分析每種方法可為IP擁有人帶來的不同程度的保護。 承諾書 若果承諾書並沒有代價「(即Consideration)(代價通常是指IP擁有人放棄追討侵權人有關侵權活動的權利)」,承諾書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換言之,即使侵權人書面承諾以後不再銷售侵權產品,日后 若果侵權人違反該承諾,IP擁有人也沒有「額外」的權利來起訴侵權人。要使承諾書具有法律約束力,IP擁有人必須要付出「代價」。 承諾契 其次是承諾契(即Deed of Undertaking)。所謂「契」指的是經過指定的法律程式製作的文件。 根據香港法例,一份契約,即使沒有「代價」的存在,亦具有法律約束力。換言之,只需要承諾是於承諾契下簽署,即使IP擁有人不付出「代價」,承諾契一樣具約束力。對IP擁有人而言,承諾契當 然會比承諾書要好。 違反承諾 假若侵權人違反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承諾書或承諾契,IP擁有人可向法庭提出起訴並要求侵權人執行承諾。若果法庭接受,承諾書或承諾契中的承諾將會變成法庭命令。承諾變成法庭命令,侵權人便需 要執行,否則IP擁有人可向法庭申請蔑視法庭命令來對付侵權人。 禁制令 至於禁制令則已經是法庭的命令。若果侵權人違反該禁制令,IP擁有人可透過Rules of High Court Order 52 向法庭申請「蔑視法庭命令」和/或「物業扣押令」來對付违反命令的侵權人。若果侵權人被 裁定蔑視法庭,除罰款外,侵權人或需監禁。 透過禁制令来對付侵權人比承諾書和承諾契更直接。當然,承諾書和承諾契較易為侵權人所接受和簽署。至於IP擁有人應否堅持禁制令或退而求其次接受侵權人的承諾書或承諾契,則視乎IP擁有人的情況和需要。因禁制令效果比承諾書和承諾契好得多,若果IP擁有人需要增強打假聲譽,便需堅持禁制令。

創業, 政府政策, 生意營運

立法會選舉結果將如果影響中小企?密切留意結果公佈!

Posted on 2012-09-102019-10-06 By Admin

今屆立法會選舉曲終人散,這次的投票人數是歷來最多,而且在各方的政治問題下,選舉過程尤其激烈。 選舉結果對中小企營運和市場發展有何影響呢?最直接的是查閱當選人的理念和政綱,以下是 2012 立法會選舉結果的官方公佈網址,以供大家參考: http://www.elections.gov.hk/legco2012/chi/press.html

政府政策

商標策略:侵犯註冊商標

Posted on 2012-09-032019-10-06 By Admin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侵犯註冊商標—《商標條例》559 章第18(1)條 在沒有得到註冊商標持有人同意下,兜售或在業務中藏有和銷售載有其註冊商標的産品極有可能已因觸犯《商標條例》559 章第18 條和《商品說明條例》362 章第9 條而分別蒙上民事和刑事責任。 當註冊商標擁有人(「擁有人」)發現侵權行為時,首先他可向侵權人發出強烈警告信,要求侵權人同意以下訴求: 1. 即時停止兜售、藏有和銷售侵權產品 2. 承諾以後不再兜售、藏有和銷售任何載有該註冊商標的侵權產品 3. 簽署一份承諾書,當中要求侵權人除同意上述兩事項外,還需將侵權產品餘貨上繳至擁有人、並提供侵權產品供應者身份和賠償合理的損失和費用 在兵抓賊的慣常規律下,侵權人會嘗試避免賠償擁有人損失和費用。他們往往會先妥協上述1 和上述2,這會令擁有人如「老鼠拉龜」無從下手,有些擁有人甚至放棄追索侵權人金錢的賠償。 若果擁有人要繼續向侵權人追索其餘的訴求,他需考慮以訴訟為理由來進攻侵權人,包括發出「告票」草稿給侵權人。在這第二輪的進攻下,會有一定的侵權人因膽怯而向擁有人妥協,藉此簽署承諾書和作出賠償。   起訴侵權人 若果擁有人仍不滿意上述第一和第二輪進攻的結果,他可考慮終極武器——於法庭起訴侵權人。透過起訴,擁有人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告票正式起訴侵權人。通常擁有人會向法庭索取以下命令: 1. 永久禁制令 2. 披露命令 3. 送達命令 4. 損失命令 5. 訟費命令   《商標條例》559章第18(1)條 若果侵權人使用擁有人一模一樣的註冊商標和於擁有人註冊的類別和產品上使用註冊商標,擁有人更可透過簡易程序來起訴侵權人,並在起訴後兩三個月內取勝。 但若果侵權人使用的商標只是相似擁有人的註冊商標,或使用擁有人一模一樣的商標於類似擁有人註冊的類別和貨品上,擁有人是需向法庭引證「公眾或會被混淆」。這時,簡易程序便未必可使用。   打假聲譽 除了永久禁制侵權人使用註冊商標和向侵權人追討損失和訟費外,起訴侵權人在實際上亦可為擁有人帶來一定程度的「打假聲譽」。 根據筆者經驗,擁有人起訴侵權人的事實會很快傳遍侵權人的行業。如果擁有人覺得傳播的速度緩慢,他亦可自行向外發放「嚴正聲明」,對外公開訴訟事實和戰果。擁有人還可在將來發出的警告信內提及他曾起訴侵權人和獲得法庭勝訴的事實。 因此,訴訟是企業「發出警告信」後更有力和更持久的打假武器。

政府政策, 生意營運

發出侵權警告信— 紙老虎計劃

Posted on 2012-08-132019-10-06 By Admin

發出警告信— 紙老虎計劃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筆者支持「發出警告信」是一種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措施,因為「發出警告信」可為企業制止多數的侵權行為。但該措施的效果會隨著時間而降低,甚至會衍生更多侵權行為! 當侵權人接獲警告信後,絕多數的侵權人會停止侵權行為。姑且勿論侵權人會否對企業的其他要求(如賠償損失和提供侵權貨品供應者資料等等)作出回應,但這基本上已達到企業發出警告信的第一目的了。 但上述單一的措施會令侵權人覺得銷售侵權產品後收到警告信是一種必然的習慣。該習慣表明只要侵權人在收到警告信後終止銷售侵權產品便可,對企業其他的要求,如賠償等根本不須理會。換言之,侵權人覺得警告信只是「紙老虎」而已,企業只是一味靠嚇。當這「紙老虎」多次出現後,「警告信」的效力便會逐漸降低。 侵權人進行侵權行為的最主要原因是「利潤」。若果在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後,企業根本不會起訴侵權人,侵權人也不需向企業作出合理的損失賠償,這就相當於製造了侵權的誘因,使得侵權人製造更多的侵權活動。即使侵權人表面上承諾終止銷售侵權產品,但實則上也是「陽奉陰違」,他會在暗地裏繼續銷售侵權産品。 正如上述所說,侵權活動的誘因是利潤。若果侵權人透過銷售侵權產品獲利港幣10 萬元。在收到企業的警告信後,他即時終止侵權行為,但並不需向企業作出賠償(或多大的賠償)或者賠償區區港幣2 萬元,這就相當於放縱侵權活動,因為侵權人實則已賺取港幣8 萬元的利潤。因此侵權人會周而復始地在銷售——終止——承諾中賺取利潤,試問,他又怎會停止侵權行為呢! 要宏觀地終止侵權行為,企業不應只是發出警告信。企業需要挑選一些頑固的侵權人,並在法庭起訴他們。 只有透過法庭訴訟,被選擇的侵權人(和其他的侵權人)才知道企業是「有料到」。提出起訴侵權人的效果,會很快地傳遍侵權市場。為加速傳遍速度,企業更可向公眾發出「嚴正聲明」,並把起訴侵權人的事實公告天下,從而獲得更佳的效果。當發出警告信給其他侵權人時,企業更應把起訴侵權人的事實在警告信中清楚列出。在收到警告信後,侵權人真實地終止銷售侵權產品的機會必會大大增加。 對於法庭的訴訟程式,企業應「直搗黃龍」——向法庭申請直至獲得禁制令、摧毀命令、披露命令、損失命令和堂費命令等應有的權利。在法庭頒佈的禁制令後,企業更應考慮向外宣傳,從而做到另一個更高和更有效的成果。

市場資訊, 政府政策, 生意營運

強積金供款入息上限提高至25,000元

Posted on 2012-05-302019-10-06 By Admin

由2012年6月1日起,強積金供款的最高入息水平將由港幣20,000元增加至港幣25,000元,供款上限亦將由現時的每月1,000元調整為1,250元。

政府政策

商業登記費 四月起減 $ 2,000

Posted on 2012-04-022019-10-06 By Admin

香港中小企資訊服務網 sme.gig.hk 編輯組

為鼓勵香港人創業及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府宣佈由 2012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成立香港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費將減 2,000 港元。
根據稅務局網站,執行細則如下……

政府政策

政府網上報稅「稅務易」將推出新服務

Posted on 2012-02-172019-10-06 By Admin

中小企資源服務網sme.gig.hk 編輯組 香港稅務局於2011年8月推出「稅務易」網上報稅平台,方便僱主填寫及提交IR56E/F/G表格。於本年4月開始,中小企僱主還可以在網上填寫及提交僱主報稅表BIR56A/IR56B(每年度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及IR6036B/IR56M(每年度填報有關支付薪酬給僱員以外人士的通知書)。 根據稅務局所提供的資料,新服務包括: 1.可提交20份IR56B / IR56M表格 2.可即時查看需填寫的表格之撮要 3.「稅務易」帳戶持有人可於網上一併簽署和提交填妥的報稅表,無須在每份表格上簽署 4.可從電子報稅表存檔,將同一僱員的個人資料直接轉載至新的電子報稅表格內,過程更方便快捷 為了讓僱主更了解新的網上報稅服務,稅務局將於4月舉辦兩場講座(兩場講座內容相同),即場示範開設「稅務易」帳戶,並填寫提交僱主報稅表BIR56A/IR56B及IR6036B/IR56M2。 日期:2012年4月3日(星期二)上午10:30至下午12:30 或 2012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2:30至4:30 地點:香港中央圖書館演講廳 地址: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地下 語言:粵語 報名日期:2012年2月14日(星期二)至2月27日(星期一) 有興趣者可到政府網站www.ird.gov.hk/cgi-bin/ird/seminar/enrol.pl報名。 上圖資料由 稅務局 提供

中小企活動資訊, 政府政策

(轉貼新聞)《競爭法》與中小企

Posted on 2011-10-272019-10-06 By Admin

《競爭法》六讓步 中小企受惠 轉自星島日報19-10-2011 被商界不斷非議的《競爭條例草案》將動大手術,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日宣布六大讓步,商界的建議幾乎照單全收,尤以中小企最受惠。當中最受矚目的是增設一次性的「告誡通知」,容許違反非嚴重競爭行為,如以電話交流市場狀況的企業,只收警告,不用懲處。當局亦建議大幅削減罰款,由全球性營業額的百分之十,改為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十,罰款期最多三年。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對修訂表示失望,認為中小企及海外企業在新修訂下猶如「無王管」。但當局堅拒否認是向商界「跪低」。 以總商會為首的商界,自去年十月《競爭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後,已不斷質疑現在的草案字眼模糊,罰則又嚴苛,最終只會影響中小企。 在商界強烈反響下,政府昨日終提出修訂方案,接納了總商會四項建議,包括第一,集中禁止嚴重的反競爭行為,即合謀定價、圍標、編配市場及限制產量;第二,取消獨立私人訴訟;第三,大幅降低罰款上限至本地營業額一成,及第四,列明電訊業以外的合併活動不受規管。 當局更「加送」兩條額外條款,釋除中小企疑慮。《競爭法》主要以兩條行為守則組成,第一行為守則為「反競爭協議、決定及經協議做法」,簡言之是企業間「夾埋」做生意;第二行為守則為「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即大企業「蝦」小企業。 當局建議的修訂中例明,若企業違犯的不屬「嚴重反競爭行為」,參與協議的企業總營業額不超過一億元,將不受第一行為守則規限。而營業額不超過一千一百萬元的企業,則不受第二行為守則規管。根據當局提供給立法會的文件,中小企在○五至○九年間的平均營業額約為一千一百萬港元,這意味日後,若有八、九個營業額不超過一億元的中小企,一起食飯交流價格消息、協議交易條款等,都可能不受法律規管。 第二項政府「加送」條款,是當局取消發出「違章通知書」後的付款一千萬元的機制。當初制定「違章通知書」的原意,是讓獲發「違章通知書」的企業,繳付最高一千萬元,換取毋須與競爭事務委員會對簿公堂。被問到修訂後企業毋須罰款,阻嚇性何在?此舉會否「放生」中小企?但政府發言人拒認「放生」中小企,強調發出通知書後,企業可改正行為,而且競委會更可能因毋須繳款,會更多考慮直接告上法庭。 湯家驊認為,新修訂對中小企沒有罰款,是「無王管」,而當年新加坡訂立《競爭法》時,特區政府也笑當地法例是「無牙老虎」,但如今香港的罰則卻修訂至與新加坡一樣,是「五十步笑百步」。民建聯陳鑑林指新修訂能預先警告中小企,令中小企不太易誤墮法網,而修訂又能規管大企業壟斷,不會變成「無牙老虎」。總商會、工業總會等商會普遍歡迎修訂,但認為個別條文有待修訂。 消委會對競爭法部分修訂內容表失望 轉自星島日報22-10-2011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較早前就《競爭條例草案》提出六項修訂,釋除了工商界及中小企的一些疑慮。但消委會對建議取消獨立私人訴訟權感到失望,認為是將消費者的利益作出很大妥協。 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對修訂中取消獨立私人訴訟權表示失望,認為政府的修訂對中小企已相當慷慨,中小企的疑慮應可一掃而空,草案不應再有更多妥協空間。 代表中小企的香港各界商會聯席會議《競爭條例草案》專責小組召集人陳國民表示,競爭法仍然有不清晰的地方,例如未有界定中小企,業界亦擔心競爭法難以應對大企業的壟斷行為,執法時會指向中小企。 競爭法草案委員會副主席湯家驊就認為,競爭法並非針對中小企,而是為了防止反競爭行為,多項修訂都考慮了中小企的憂慮。

政府政策, 生意營運

《施政報告》十億元基金助中小企北上

Posted on 2011-10-142019-10-06 By Admin

特首曾蔭權於十月十二日(星期三)發表的《施政報告》提出,建議成立一項為期五年的十億元專項基金,以支持香港中小企拓展內地市場。為配合內地「十二.五」規劃積極拓展內銷市場,曾特首盼該項基金能鼓勵港企朝高增值方向發展,並結合本地設計的優勢發展品牌。 最快於2012下半年接受申請 政府發言人指,該項基金主要供港商申請用作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內地廠房,或拓展內銷市場之用。企業申請資助同時,亦須自行出資同等金額配對,申請金額設有上限。政府可能會參考「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的模式,把資助金額上限調升,但具體實施細節則有待諮詢。有消息指,政府將設立評審委員會,討論申請的原則及資格,並計劃2012年上旬向立法會財委會申請撥款,料最快於2012下半年接受申請。

創業, 政府政策

(轉貼)創業無國界,政府可以做的事情

Posted on 2011-09-192019-10-06 By Admin

加拿大創投們現在要求政府放寬移民限制,吸引世界各地的網路創新人才。BC省一個由超過50個科技業創投與私募基金支持組成的遊 說團體,正向政府提案"創新公司簽證條例",希望能將原本能放鬆原本$30萬加幣的個人投資與兩年管理經驗的要求限制。他們也以Mark Zuckerberg為例子,當他創辦Facebook的時候並沒有充裕的資金和豐富的管理經驗。 其 他國家如英國,新加坡,和智利都已經修改移民法讓具有知識技術的創業家能更容易在當地發展。根據美國研究資料顯示,在1995到2005年中成立的科技公 司中,有四分之一的團隊至少有一位外來移民創辦者。加州有38%的公司有前述情況;矽谷團隊則有52%。近七成的加拿大民眾贊成將美國現有的創新公司移民 簽證條例引進來。 BC 省溫哥華複製Y-Combinator育成中心的Bootup Labs創辦人Danny Robinson希望能藉由移民法的修訂,加上溫哥華靠近矽谷的地利之便,來吸引世界各地的科技網路年輕創業家。Bootup Labs現在已經結束,但另一個新的育成計畫Growlab在上個月展開,接受來自世界各地的報名。 這 個計畫下的ㄧ個團隊Summify,即是兩位來自羅馬尼亞的年輕軟體工程師所創辦,現在已經有六位員工。他們已經受到矽谷創投的矚目,不過加拿大政府目前 只發給他們短期的工作簽證。公司創辦人Mircea Pasoi與Cristian Strat都曾在Google實習,並收到來自Facebook和Google的工作邀請,但是他們決定走向創業之路。 他 們參加了Bootup Labs所舉辦的競賽而來到BC省,現在正在研發免費新聞更新服務。這也是最近被CNN以$2500萬美元收購的溫哥華公司Zyte的主要產品。不過 Summify的服務可根據用戶社群工具上的使用習慣來統計出用戶偏好的新聞。這個應用程式在今年七月推出兩星期即被下載超過一萬次。這樣的案例越來越 多,網路科技業不需要大筆的硬體投資,只要產品創新有價值,即可帶來可觀利潤並且創造當地就業機會。也有機會引進外來資金,促進整體經濟繁榮。 儘管美國有創新公司移民簽證,但移民美國還是不容易,加拿大政府現在的確是有機會吸引想進入北美市場的世界級人才,而加拿大的創投們也看準了這一點,積極催促政府打造一個適合科技創新的環境。也許,台灣業界也可以參考看看,不一定要砸大錢蓋科技園區,吸引各地人才,應該還有很多可以做的事情。 資料來源:The Vancouver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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