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訴訟的特別武器:臨時禁制令— 特別情況
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有一特別的武器——臨時禁止令。 透過它,原告人可即時終止被告人的侵權行為。原告人只要能向法庭引證所需的條件,法庭便會在原告人發出告票後數天內頒佈命令禁止被告人和其董事進行侵權行為若干時間(如兩年)直至訴訟正審後。 在一般情況下,法庭不會輕易為原告人的申請頒發「臨時禁制令」。只有在金錢上不可彌補原告人的損失下,法庭才會考慮頒發。該術語「金錢上不可彌補的損失」意思是若果容許被告人繼續進行侵權行為,原告人的損失是不可以以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例如,侵權產品會危害使用者的健康。若果容許侵權活動繼續進行會導致使用者無論對原告人的正版貨品還是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均會卻步。 要成功申請臨時禁止令,原告人除要向法庭證明他會有「金錢上不可彌補的損失」外,還要證明他是在知曉侵權活動後便即時作出的申請。在知曉直至申請之間,法庭當然容許原告人需要時間來調查、尋證和尋求法律意見。通常法庭會接受原告人由知曉直至申請日的時間為兩個月。若果原告人能向法庭解釋大於兩個月的時間是需要和合理,法庭一樣會考慮接受申請。筆者曾看見法庭接受最長的時間是九個月之久。 除上述兩項法庭必會考慮的因素外,原告人還需要向法庭作出「賠償承諾」。 該意思是若果原告人在訴訟正審落敗時,他需要向被告人賠償因發出「臨時禁制令」而導致被告人蒙受的損失。再者,原告人或其董事亦需要向法庭證明他有能力作出該賠償方可。 在滿足上述三項條件前提下,法庭會進一步考慮最後的一個因素:,該「臨時禁止令」會否給被告人很大的「不方便」。同時,法庭亦會考慮到若果不頒佈「臨時禁制令」會否為原告人帶來很大的「不方便」。這便是「平衡不方便條件」。 據經驗,被告人若果反對原告人的申請,他亦會作出向法庭承諾若果敗訴他會賠償原告人的損失,並向法院提供若果法庭頒佈「臨時禁制令」會為被告人帶來如何如何的「不方便」。 原告人的「臨時禁制令」申請可於入稟法院「告票」後第一個星期五(若告票於星期二或之前入稟法院)進行。若果被告人缺席或被告人不反對申請,原告人便可在星期五當天聆訊中獲取「臨時禁制令」。但若果被告人積極反對,視乎法庭有否法官聆聽該申請,原告人有可能不能在當天的聆訊中獲得「臨時禁制令」。 無論在第一堂聆訊中,原告人能否獲得「臨時禁止令」,他亦需要預算被告人會在往後的二至三個星期內向法庭提供證供來嘗試推翻「永久禁制令」。 因此,只有在特別情況下,原告人才應考慮法律程式中的特別武器——臨時禁制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