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代侵權情況
筆者自1990年開始從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工作,至今已近25年了。隨著生產線北移,「臨時禁制令」的申請到2000年代初已逐漸步入絕跡,而轉移至「臨時」禁制令申請和「臨時臨時」禁制令申請。踏入九十年代尾,香港企業開始更注重品牌保護。亦因如此,過去近10年,註冊商標侵權和普通法的影射侵權更受到香港企業關注。
近這兩年,筆者察覺以下的侵權問題較為顯注。藉本文,筆者嘗試簡略介紹以下每一問題和提供其基本的解決方案。
筆者自1990年開始從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工作,至今已近25年了。隨著生產線北移,「臨時禁制令」的申請到2000年代初已逐漸步入絕跡,而轉移至「臨時」禁制令申請和「臨時臨時」禁制令申請。踏入九十年代尾,香港企業開始更注重品牌保護。亦因如此,過去近10年,註冊商標侵權和普通法的影射侵權更受到香港企業關注。
近這兩年,筆者察覺以下的侵權問題較為顯注。藉本文,筆者嘗試簡略介紹以下每一問題和提供其基本的解決方案。
隨著工資和租金上漲,玩具廠商被逼接受海外公司霸王條款的情況得以舒緩。但隨之而來的是海外公司變陣,他们從另類方位入手,企圖把風險以另一形式轉嫁給香港廠商。
昨天(即2013年8月12日),筆者(作為一位知識產權訴訟律師)如常般出席一個海外公司與玩具廠商的訴訟聆訊。筆者發現該海外公司以有計劃式的合約轉嫁不合理的責任給該玩具廠商,这亦是近年来,多数的海外公司轉嫁風險給玩具廠商所運用的「糖衣陷阱」。筆者有必要在此與大家分享該合約陷阱:
對從事鐘錶並註重研發的企業來說,以下的知識產權權利尤為重要:-
版權、
註冊商標、
註冊外觀、和
註冊專利。
以下的情況常發生於企業頭上:-
「前僱員在離職後開設新公司並向前僱主的客戶兜售侵權產品」
事實上,該前僱員甚至在離開前僱主(「企業」)多個月前就已開始大計,並計劃在離職後向企業的客戶兜售與企業一模一樣或非常相似的產品(「侵權產品」)。
在成功獲得「商標註冊處」批獲申請後,註冊人應注意以下事項,並在須要時盡早採取行動以保護註冊商標:-
偵查和打退侵犯註冊商標人 (「侵權人」)、
伸延註冊商標至其他類別 (即Class) 產品 (即Goods) 、
伸延註冊商標至其他國家、和
每週檢閱香港和世界各地的「商標刊憲」,查冊有否申請人把類似註冊商標的商標 (「相似商標」) 申請為註冊商標。
日期 : 2014年6月17日 (星期二)
時間 : 15:30 – 17:30
地點 : 香港九龍塘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地下 中小企一站通
侵犯版權屬於民事和刑事罪行。從民事侵權來看,版權擁有人(「版權人」可向法庭申請永久禁制令、摧毀命令、損失和堂費。而刑事方面,於版權人的舉報下,「香港海關」或會作出刑事偵查,若果證據充足,香港政府會起訴侵權人,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和每件侵權貨品罰款港幣五萬元。
註冊專利查冊在以下2種情況下非常重要:-
企業正想申請註冊專利、和
企業避免侵犯註冊專利。
對一宗依賴註冊商標侵權(即 Infringement of registered trademark)和/或影射(即 Passing-off)的訴訟而言,以下通常是原告人和被告人最主要的爭拗點:-
「被告人的客戶在購買產品時有否被混淆和/或誤導使他們以為產品是由原告人提供」(「混淆和誤導條件」)
這世界並非完美。商標申請亦不例外。若企業遇上以下情況,它應採取哪種行動來保護企業商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