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有十數名高中生在學校的安排下來到我的律師行參觀。他們希望通過這次的參觀能了解律師行日常的運作、各種職位以及入職要求等。在參觀後,我與另一位律師與他們進行了一個問答環節。他們所問及的大部分都是一些關於薪酬和工作範圍的問題。然而, 其中一位學生所提出的一條問題卻讓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如果我清楚知道我的客戶是犯法,我會怎樣處理。
聽完這個問題後,我就跟這群學生分享了一件我曾經處理過的刑事案件。話說,我當事人在一件案件被一名女事主控告非禮。那名女事主控訴我當事人在午夜時分在一條後巷非禮她,而當她轉過頭來,我當事人已經落跑了。剛好,在她大喊非禮之時,有位在附近正巡邏的警察截住了正在逃跑的當事人。事後,女事在認人的過程時認出疑犯就是我當事人,而我當事人卻聲稱他只是在附近散步而已。但明顯地,他的口供的可信性十分低,尤其是當他看見警察後落荒而逃,這更顯出他是作賊心虛。另外,女事主能否認對了人是一個重要的關鍵,當中亦涉及了不少疑問。我曾經派人於午夜到案發的巷子進行實地考察,據那位同事了解,巷子十分黑暗,因此推斷女事主根本不能百分之百肯定她能清楚地看到我當事人,我便就這個疑點去給我當事人打官司。
老實說,其實法官審過許多同類型的案件,法官對於我當事人的口供之真實性早已心裡有數,因此他們或多或少都會質疑我當事人證供的虛實。我跟我當事人分析: 假若他主動認罪的話,可請求輕判,或自動減刑三分之一。然而,如果他心存僥倖,堅持不認罪的話,他可能會搏到被判無罪釋放; 相反,假若最終被定罪的話,他亦可能被判得更重。幸好的是,這案件的主控官犯了技術上的錯誤,所以案件要發還給另一位法官重審; 最後,我當事人是選擇了自首認罪。
這樣,有同學問我該怎麼去幫助處理明顯理虧的當事人。我只能說有些法官難免會有自己的觀點,其實我們很難騙得過他們。就算是犯人也擁有辯護或求情的基本權利,所以作為一名律師,我也會盡能力去為我當事人提供法律分析以及幫助他們處理一些較複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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