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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僱合約須知

Posted on 2013-03-202013-03-06 By Admin

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 提供

試用期解僱合約須知

有個案例,客戶是一位資深銷售經理,獲得另一間公司高薪聘用的機會。由於該客戶在舊公司已服務多年並一直受老闆重用,所以最初他並沒有為新工作的高薪條件而心動。然而另一間公司不停提出更優厚的待遇游說,最終打動了該客戶答應加入公司。唯未過一個月的試用期就遭到該公司的無理解僱,讓該客戶無論在情感上和經濟上都大失預算,因此他想知道在被人無理解僱的情況下,他應得到的賠償和有哪些可追討的權利。

 
根據《僱傭條例》第6 (3) (a) 條或第6 (3A) (a) 條,在試用期內的頭一個月,僱主可無需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下解僱員工。如過了一個月試用期,根據僱傭條例第6 (3) (b) 條或第6 (3A) (b) 條僱主須給該經理不少過七天的通知及須或發放代通知金給僱員。
 
若過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則要根據當時雙方所簽下的僱傭合約。由於通常僱傭合約都會訂明通知期,因此條例只要求若合約有訂明通知期,則有關通知期不可少於七天。當然僱傭合約可訂明多於七天。不過若僱傭合約沒有訂明,條例則要求通知期不少於一個月。
 
關於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又係是點樣呢﹖
 
(一)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的,根據條例僱主須要給僱員通知前十二個月內該僱員所賺的每日平均工資乘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的日數為代通知金或
 
(二) 通知期以月為單位的,根據條例僱主須要給僱員通知期前十二個月該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乘通知期的月數為代通知金。在計算每月或每日平均工資時,須剔除 (1) 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所有僱員應享有的法定假期、休息日、產假、病假、年假、合約定下的假期等及 (2) 在通知期內已支付的款項。
 
由於此案例中的經理在試用期頭一個月遭人解僱,僱主可無需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所以只要僱主支付該僱員工作日期的工資,無需再額外支付代通知金。
 
本行建議各位打工的朋友若在受僱期間遭到僱主的解僱,為保障自己的權益應找執業律師或找勞工處職員諮詢法律意見,並不應在未清楚其權益前簽署任何有關解僱的文件,以保障個人的權利。
 
人力資源, 市場資訊 Tags:僱傭條例, 解僱, 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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