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侵權的誘因是「利潤」。從製造到銷售侵權產品的過程中,製造商(「製造商」)、貿易公司(「貿易商」)和零售公司(「零售商」)三者相比較,製造商所獲得的利潤最多,而零售商所獲得的利潤最少。利潤多寡與參與者數目成反比,參與者數目越少,利潤越多,參與者數目越多,利潤越少。所以,貿易公司往往會比製造商多,比零售商少。
若果知識產權擁有人(「IP人」)選擇從源頭入手來終止侵權產品流出市場而打擊製造商,他需要花較多的時間和資源來對付製造商才可。這是因為製造商的利潤大之所至,固而,製造商會千方百計地不斷侵權。
有時在一連串打假活動後,製造商和/或其幕後主腦仍能避開IP人的追查而未被偵緝,他們甚至會找來「替死鬼」頂罪。在除笨有精的想法下,製造商有足夠誘因繼續與IP人角力。即使被偵緝入罪,幕後主腦仍會再另起爐灶,以另一方法繼續生產侵權產品。因此,從源頭入手打擊侵權活動結果頗多不明朗。
因為零售商在整個侵權產品銷售過程中獲得的利潤最少,我們不妨從零售商這個角度來看侵權活動。若果零售商是一間小規模門市,但銷售的產品數以百類,當它接獲IP人的警告信時,它們多數會傾向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來處理侵權警告,因此即時終止銷售侵權產品的機會相當高。若果侵權的聲討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和/或侵犯版權,因侵犯註冊商標和/或侵犯版權若定罪的話會牽涉上刑事責任,所以在接獲這類警告信後,他們亦會提高警惕,不僅即時停止銷售手上的侵權產品,甚至以後都不敢銷售侵權產品。
貿易商亦是侵權活動的主要角色之一。在現實生活中,他們的利潤和數目皆介乎製造商和零售商之間。若果IP人能制止貿易商向生產商購買侵權產品,侵權產品流向市場繼而銷售的機會也大幅下降。通常貿易商會以「有根有莖」的模式經營,IP人應以警告信和民事訴訟的組合來打擊貿易商。只要IP人能在出擊前查清貿易商的基本實力,並在起訴時把貿易商的負責人一併起訴,多數的貿易商也會在接獲警告信和/或告票後盡早與IP人和解。當然,IP人需要在起訴前確保有足夠證據和/或訴訟理據來起訴貿易商才可。
雖然銷售侵權產品的零售商數目遠比貿易商和製造商多,但IP人較能掌握打擊零售商的成效,相比打擊貿易商和製造商,IP人用的時間和資源也相對較少。
在打擊侵權活動時,IP人應把打假行為告知市場。有一部分的IP擁有人更以「嚴正聲明」的形式在報紙刊登對某某貿易商和/或零售商提出起訴的事實。然後再把該「嚴正聲明」廣泛發給客戶和其他侵權人和市場參與者。這樣更有助於減少向製造商購買侵權產品的參與者數目。
要做到有效率的打假效果,IP人應以侵權人所獲得的「利潤」為出發點,然後制定一套適合自身的打假策略和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