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由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提供
當筆者遇到一個有決心起訴侵權人的企業時,他首先會向企業提供以下意見:
「訴訟不會為你成功地向侵權人追討到多大的損失」。
據經驗,除非侵權人老實地在法庭命令下披露所有買賣和侵權資料,否則企業要追討到理想的損失賠償會非常困難。雖然在法庭命令下披露資料是需要在宣誓下進行,但事實告訴我們多數的侵權人為逃避賠償損失而「睜大眼睛說瞎話」,通常他們會報細數甚至抵賴曾銷售過侵權產品。
即使如此,有決心起訴侵權人的企業也不會只為追討損失而起訴。相反,為追討損失而作出起訴的企業甚少。筆者建議企業以以下原因起訴侵權人:
1. 起訴侵權人的目的應是保護企業其它未被抄襲的產品和將來的產品,而不應狹窄於已被抄襲的產品的賠償。從另一角度來看,若果企業不採取適當行動(包括發出告票)來起訴侵權人,這只會令侵權人有恃無恐,甚至再攻击企業其他產品。更甚的是侵權人或會在企業下次開展覽會前「秘密採訪」企業在展覽會上的新產品。所以起訴侵權人是企業最基本的立場和態度。正因為企業這立場和態度,侵權人不會再繼續抄襲其它產品。
2. 為支持和/或交代客戶,企業或需要起訴侵權人。試想,若企業在客戶舉報下仍對侵權人的侵權活動處之泰然,客戶或會(循序漸進地)離開企業轉向侵權人的懷抱。所以,為了企業的客戶,企業需要起訴侵權人。
3. 侵權活動的誘因是「利潤」。若果透過侵權活動,侵權人可獲利港幣20萬。在企業完全不採取或採取某些行動後,侵權人為其侵權活動付出的代價是「零」或是終止銷售侵權產品和僅僅向企業賠償港幣1、2 萬元,這只會鼓勵侵權人繼續銷售和抄襲企業的其他產品。透過訴訟程序,企業可令侵權人在名聲上受到某程度上的損害(其包括侵權人要披露買家身份),同時要求侵權人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然後再擴大侵權人的聲譽和金錢上的損失,這樣侵權人或許會終止銷售侵權產品。除上述的原因外,企業也會有個別的原因(包括「唔順氣」)而起訴侵權人。但是無論基于哪個原因,企業在起訴前,必須確保能成功起訴和(更重要的是)在短時間內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