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自1990年開始從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工作,至今已近25年了。隨著生產線北移,「臨時禁制令」的申請到2000年代初已逐漸步入絕跡,而轉移至「臨時」禁制令申請和「臨時臨時」禁制令申請。踏入九十年代尾,香港企業開始更注重品牌保護。亦因如此,過去近10年,註冊商標侵權和普通法的影射侵權更受到香港企業關注。
近這兩年,筆者察覺以下的侵權問題較為顯注。藉本文,筆者嘗試簡略介紹以下每一問題和提供其基本的解決方案。
- 水貨問題、
- 謗名牌問題、和
- 網上侵權問題。
水貨問題
為打擊水貨影響行貨,香港獨家代理 (「行貨商」) 可考慮以以下的方法來加以阻截:-
- 如果水貨商使用生產商 (即水貨和行貨的共同生產商) 的商標或在宣傳上有誤導消費者驅使他們以為水貨商與生產商有「生意上的關聯」或「授權公司」,行貨商可考慮透過影射法來阻止水貨商銷售水貨。唯此做法須要生產商的協助才可。
- 若果水貨產品在質量上與行貨產品有分別時,而該分別是「重要的」,那行貨商便可透過普通法的影射來阻止水貨商入口香港和門市銷售。
- 若果水貨的包裝是於首發行後15個月內在香港銷售,行貨商可運用《版權條例》528章第35條聲稱水貨屬侵權產品從而阻止水貨在香港銷售。
謗名牌問題
為保護品牌,有很多的企業已懂得把企業商標申請為註冊商標。有些企業或更進取地把產品包裝盒申請為註冊商標。當市場有人使用企業商標時,企業便可透過律師以民事和/或透過「香港海關」以刑事來起訴冒牌經營商。
近年,在「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下,有更多的經營商使用接近,但並非與註冊商標一樣的商標,企圖以謗名牌的手法「扳車邊」。這情況有時會令企業氣憤難平。雖然企業未必有百分百把握打退謗名牌的經營商,但企業亦不可坐視不理。否則,經營商會「越行越近」。
為保護自己的註冊商標,企業可考慮使用以下行政策略: 發出強烈警告信給銷售載有疑似侵權商標產品的門市。
正因為門市所牽涉的利益較少,他們傾向以商業角度來處理企業發出的警告信。在正常情況下,只要企業能提供侵犯註冊商標的基本元素,包括註冊證書,他們均傾向停止銷售載有疑似侵權商標的產品。若企業持續運用這行政措施,侵權商標和疑似侵權商標會「接近」絕跡市場的效果。
網上侵權問題
以下兩種情況會令企業較為頭痛:-
- 侵權者透過網頁宣傳和兜售侵權產品、和
- 侵權產品透過網購平臺被兜售。
雖然是虛擬,網上直接或間接宣傳或銷售侵權產品亦一樣有機會屬侵權行為。只要買家在香港地區內透過電腦把侵權的廣告下載,那侵權產品便在香港被使用從而構成「使用」和/或侵權行為。藉此,企業可透過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提出聲訴。
與有專門的商場和店鋪無異,虛擬世界中宣傳和銷售侵權產品一樣會令到網站持有人或網購平臺持有人負上侵權責任。因此,企業可透過上述的警告信(甚至是告票)來要求(制止)侵權人和網購平臺終止宣傳和銷售侵權產品。
隨著不同年代的改變,侵權行為始終要透過買家的接觸而進行。只要相信「侵權合法不了」的真理,企業便不應因為舉證難而放棄法例賦予他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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