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貿署(TID)中小企業資助計劃
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
目的: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下稱「發展支援基金」)旨在資助非分配利潤組織推行項目,以提升香港中小企業整體或個別行業的競爭力。
申請資格:所有非分配利潤組織均可提出申請。
非分配利潤組織是指不派發紅利予其董事、股東、僱員或任何人士的支援組織、工商組織、專業團體以及研究機關等。
申請者須為法定機構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下註冊的機構。
申請項目如已獲得或將獲得政府其他計劃的資助,將不再獲發展支援基金考慮。
資助範圍:任何有助提升香港中小企業整體或個別行業競爭力的建議皆可申請,例如研討會、工作坊、會議、展覽、調查研究、獎勵計劃、最佳營運守則、資料庫、服務中心、支援設施和科技示範等。工貿署亦會不時就特定主題發出邀請。獲發展支援基金資助的項目必須於三年內完成。
資助的開支
以下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支出可以獲得資助:
1.額外人手:因推行該項目而增聘人手的薪金(包括僱主支付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才可獲資助。如按比例/時薪方式發放薪金,必須保存每月時間分配記錄。
2.額外機器設備:因推行項目而購買或租賃額外機器設備的費用,才可獲資助。
3.其他直接費用:項目直接所需的其他開支,包括一下條款
a.消耗品的費用
b.外聘顧問的費用
c.製作及推廣項目成果的費用(例如印刷單張、製作光碟、廣告宣傳及舉辦研討會的費用)
d.交通費:交通開支不能多於總預算或總實際支出的5%(以金額較低者為準),同時只能用於項目小組成員的交通開支。如須乘搭飛機,只有經濟艙客位的票價可獲資助。
e.外聘核數費用:項目支付的外聘核數費用,每宗最高可獲資助港幣一萬元。
f.專利權註冊費用:與項目直接有關的專利權註冊費,最高資助額為港幣25萬元。
不獲資助的開支
除非事先獲得評審委員會明確批准,否則發展支援基金的撥款不可用於支付常費(例如薪金、租金、裝修、公用設施費用)、社交、膳食及其他行政開支。
資助款額及申請期:每項獲批項目最高可獲基金資助500萬元或該項目獲批經費的90%,兩者以較低者為準。餘下的10%須由申請機構以現金、實物或贊助自行承擔。
發展支援基金全年均接受申請。
申請手續:發展支援基金全年均接受申請。
申請機構須填妥基金申請表。申請表備有中文及英文版本,而申請時只須以其中一種語言填寫。申請費用全免。
每份申請須包括下列文件:
1.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和一份軟複本(以微軟Word格式為佳);
2.申請機構的註冊文件 (如適用)– 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證書和組織章程細則;
3.從其他來源獲得的贊助的證明文件(如適用)。
申請機構或須在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秘書處提出要求時提交以上證明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及證明文件須親身、郵寄、或以電子方式送交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秘書處。
評審:所有申請均由一個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批。委員會由工貿署署長出任主席,及由不同界別的專業人士及代表組成。
評審委員會一般在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召開會議。申請者將會在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後獲通知申請結果。
條款及條件:獲資助機構須與政府簽訂項目協議,並須遵守項目協議、《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基金申請指引》和工業貿易署署長就項目發出的指示及函件中列明的所有條款及條件。獲資助機構須在項目完成後最少七年內妥善保留獨立的項目帳目和收支記錄,以便政府和其授權的代表進行財務審計或查閱。獲資助機構亦須與業界廣泛分享項目的結果和成果。
發放資助:根據核准項目計劃書中列明的現金流預算,資助款項一般會分兩期或三期發放。第一期款項將於獲資助機構與政府簽訂項目協議後發放。隨後的款項會於進度報告及經審計帳目獲接納後發放。資助款項的發放期數、進度報告及經審計帳目的提交日期,均會在項目協議內列明。
更多資訊請登入http://www.smefund.tid.gov.hk/tc_chi/sdf/sdf_objective.html了解
(以上信息均以香港工貿署發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