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當中包括專利申請)超過20年。每當有香港企業的老闆向筆者表示他想以專利來保護剛剛製作好的發明時,筆者均會提醒他們以下二項實際的事项:-
- 在提交專利申請時,香港企業不應向客人展示發明; 和
- 香港企業不應即時投資過大的費用於專利申請上。
不應過早展示發明
若果發明在提交專利申請前已「曝光」,專利申請或會被拒絕,更甚的是,有些客戶會擅自把企業的發明申請專利註冊。因為由申請專利註冊日起直至註冊專利當局第 一次公佈專利申請需时一年多,所以香港企業並不能即時知曉客人有否已把發明申請專利。若果客戶的專利申請早於香港企業的專利申請,香港企業的專利申請就會 遭到拒絕。
筆者建議香港企業應避免(或盡量避免) 在申請專利前披露發明給第三者和盡早把發明作專利申請。若是避無可避,香港企業也應要求第三者簽署「保密協議書」才可。
避免過大專利申請費用
通 常產品均會於中國生產,經貿易點(如香港)透過貿易公司銷售至零售點,最後在銷售國家的零售店銷售。所以產品接觸地域通常會包括中國、香港、美國和歐洲各 個國家。若果沒有全面計劃,香港企業要花在各個國家和城市的專利申請費用會相當龐大。在未見其利便先見其弊的情況下,有些香港企業會對專利申請望而卻步。
針對以上費用問題,筆者(在一般情況下)建議香港企業用以下「循序漸進式」的註冊方法來進行專利申請,並用「以箭養箭」的策略在三、四年內把專利申請「引入」所需國家:-
- 香港企業應首先在中國和香港作出專利申請(「第一步驟」)。於中國,香港企業應考慮申請「實用新型」。若果發明具有「較深入」的技術,香港企業便應追加註冊申請「發明專利」。無論「實用新型」和/或「發明專利」,香港企業都應同時在香港申請「短期專利」。
- 在進行上述第一步驟後的12個月內,香港企業應把專利申請申延至產品銷售國家(「第二步驟」):-透 過「巴黎公約」,香港企業有12個月的時間作出決定是否加註專利申請申延至銷售國家。若果產品的銷售國家是美國和西班牙,香港企業便應在12個月內申延註 冊申請至美國和西班牙。實际上,香港企業可在這僅僅的12個月期限內推銷產品,然后在獲得客戶的認同後才花錢在申延專利申請工作上。
- 若果12個月的时间不夠,香港企業便應在該12個月內申請「PCT」(「第三步驟」):-透過「PCT」申请,香港企業便有了更長的時間━30個月把專利申請申延至更多銷售國家或潛在的銷售國家。
上述所提及的「巴黎公約」和「PCT」是兩大國際公約。透過他們,香港企業可把專利申請分期和有計劃地進行,這樣香港企業便有較多的資源投放於產品發明和推廣上。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