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六讓步 中小企受惠
轉自星島日報19-10-2011
被商界不斷非議的《競爭條例草案》將動大手術,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日宣布六大讓步,商界的建議幾乎照單全收,尤以中小企最受惠。當中最受矚目的是增設一次性的「告誡通知」,容許違反非嚴重競爭行為,如以電話交流市場狀況的企業,只收警告,不用懲處。當局亦建議大幅削減罰款,由全球性營業額的百分之十,改為本地營業額的百分之十,罰款期最多三年。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對修訂表示失望,認為中小企及海外企業在新修訂下猶如「無王管」。但當局堅拒否認是向商界「跪低」。
以總商會為首的商界,自去年十月《競爭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後,已不斷質疑現在的草案字眼模糊,罰則又嚴苛,最終只會影響中小企。
在商界強烈反響下,政府昨日終提出修訂方案,接納了總商會四項建議,包括第一,集中禁止嚴重的反競爭行為,即合謀定價、圍標、編配市場及限制產量;第二,取消獨立私人訴訟;第三,大幅降低罰款上限至本地營業額一成,及第四,列明電訊業以外的合併活動不受規管。
當局更「加送」兩條額外條款,釋除中小企疑慮。《競爭法》主要以兩條行為守則組成,第一行為守則為「反競爭協議、決定及經協議做法」,簡言之是企業間「夾埋」做生意;第二行為守則為「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即大企業「蝦」小企業。
當局建議的修訂中例明,若企業違犯的不屬「嚴重反競爭行為」,參與協議的企業總營業額不超過一億元,將不受第一行為守則規限。而營業額不超過一千一百萬元的企業,則不受第二行為守則規管。根據當局提供給立法會的文件,中小企在○五至○九年間的平均營業額約為一千一百萬港元,這意味日後,若有八、九個營業額不超過一億元的中小企,一起食飯交流價格消息、協議交易條款等,都可能不受法律規管。
第二項政府「加送」條款,是當局取消發出「違章通知書」後的付款一千萬元的機制。當初制定「違章通知書」的原意,是讓獲發「違章通知書」的企業,繳付最高一千萬元,換取毋須與競爭事務委員會對簿公堂。被問到修訂後企業毋須罰款,阻嚇性何在?此舉會否「放生」中小企?但政府發言人拒認「放生」中小企,強調發出通知書後,企業可改正行為,而且競委會更可能因毋須繳款,會更多考慮直接告上法庭。
湯家驊認為,新修訂對中小企沒有罰款,是「無王管」,而當年新加坡訂立《競爭法》時,特區政府也笑當地法例是「無牙老虎」,但如今香港的罰則卻修訂至與新加坡一樣,是「五十步笑百步」。民建聯陳鑑林指新修訂能預先警告中小企,令中小企不太易誤墮法網,而修訂又能規管大企業壟斷,不會變成「無牙老虎」。總商會、工業總會等商會普遍歡迎修訂,但認為個別條文有待修訂。
消委會對競爭法部分修訂內容表失望
轉自星島日報22-10-2011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較早前就《競爭條例草案》提出六項修訂,釋除了工商界及中小企的一些疑慮。但消委會對建議取消獨立私人訴訟權感到失望,認為是將消費者的利益作出很大妥協。
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對修訂中取消獨立私人訴訟權表示失望,認為政府的修訂對中小企已相當慷慨,中小企的疑慮應可一掃而空,草案不應再有更多妥協空間。
代表中小企的香港各界商會聯席會議《競爭條例草案》專責小組召集人陳國民表示,競爭法仍然有不清晰的地方,例如未有界定中小企,業界亦擔心競爭法難以應對大企業的壟斷行為,執法時會指向中小企。
競爭法草案委員會副主席湯家驊就認為,競爭法並非針對中小企,而是為了防止反競爭行為,多項修訂都考慮了中小企的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