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 提供
裁員危機 – 遣散費計算方法
美國經濟低迷,歐債危機尚未解決,在全球經濟衰退的影響下,各大著名跨國企業都相繼計劃裁員來降低營運成本。如不幸收到公司的大信封,被解僱的員工是否有相應的賠償。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僱員以連續合約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後,若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被停工”,則有權享有“遣散費”。“遣散費”的最高上限為39萬港元﹔並可完全追溯至全部的服務年資。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若基於以下原因解僱僱員,即屬“裁員”︰
a. 僱主結束或擬結束營業﹔
b. 僱主已終止或擬終止經營有關僱員工作之地點業務﹔
c. 僱主對有關僱員所擔任的工作之需求縮減或停止 (或預期會縮減或停止)。
另外,如果在連續4星期內僱主未有提供工作及工資的日數超過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在連續26星期內,未有提供工作及工資的日數超過工作日數和的三分之一﹔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即可視作為“被停工”。
“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第一類︰(月薪 x 2/3) X 服務年資*
月薪員工者,工資以22,500港元的2/3 (即15,000港元) 為上限。員工可選擇以最後1個月或最後12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或
第二類︰(18日工資) X 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員工者,工資以22,500港元的2/3 (即15,000港元) 為上限。員工可選擇以最後30個工作中的任何18日工資計算。
*未滿一年的服務年資則按比例計算。
本行建議各位僱主在做出任何關於裁員的決定前,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條款保證能夠提供給員工相應的遣散費。而打工的朋友若不幸在受僱期間被公司要求停工,都應留意自己應得的保障,不應在未清楚自己權益的情況下簽署任何有關文件。最好找勞工處職員或執業律師諮詢有關法律意見,以保障個人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