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情況常發生於企業頭上:-
「前僱員在離職後開設新公司並向前僱主的客戶兜售侵權產品」
事實上,該前僱員甚至在離開前僱主(「企業」)多個月前就已開始大計,並計劃在離職後向企業的客戶兜售與企業一模一樣或非常相似的產品(「侵權產品」)。
爲了以下目的,企業必須採取行動:-
- 保留客戶關係和避免客戶向前僱員購買侵權產品、
- 阻止前僱員將其侵權行為蔓延至企業其他和將來的產品、和
- 建立聲譽給客戶和僱員讓其知道企業是不會放過「過橋抽板客戶」和「二五仔僱員」。
若坐視不理
相反,若企業面對前僱員起飛腳而坐視不理,結果將會是:客戶為貪「小便宜」而逐步逐步地向前僱員購買侵權產品。若持續,客戶便會名正言順地飛起企業從而全面性的向前僱員購買侵權產品,最後離企業而去。這變化也會造大了前僱員的實力,使其成為企業日後的競爭對手。
版權侵權
有見及此,企業理應果斷地採取行動來終止前僱員的起步和侵權行為。但企業必須要進行第一項工作,那便是確定他擁有產品上的知識產權。
無論產品有否在生產或銷售地註冊,企業也應擁有產品的版權。若企業是產品的開發者,並投以資源來設計產品,它便獲得《版權條例》528章的保護。在未獲得企業的許可下,任何人如抄襲或銷售企業的產品均屬侵犯版權,侵權人不單止有民事責任而且還有機會蒙上刑事責任。
3大行動
依賴最基本的版權權利,企業可考慮採取以下積極行動:-
- 發出一封強烈的警告信,給前僱員和其侵權公司:要求它即時終止所有侵權行為。在信中,企業更要提及收信人等是企業的前僱員和他「起飛腳」的行為。其目的是令到看信人「客觀地」知道到收信人是「石堅型」的侵權人。
- 然後,企業更應手抄警告信給有關人士,包括企業的客戶和前僱員的客戶(如知道時)。此行動的目的是令客戶對前僱員的侵權產品卻步。
- 為加強和加速效果,企業更可考慮發出一份「敬啟者聲明」(即 To Whom It May Concern Letter)強烈聲明企業會捍衛知識產權權利。在聲明中,企業更可指名道姓寫出前僱員的名稱和指責它的侵權行為。因為客戶將會看到聲明,所以聲明中企業更要道出其打擊侵權行為的信心和決心:若企業在市場發現侵權產品,它亦會毫不留情地起訴門市。
當以上三項行動同時發出時,市場將會「風聲鶴淚」。曾想向前僱員購買侵權產品或甚至是已訂購侵權產品的客戶,也會「靜觀其變」,甚至是採取行動重回企業懷抱。
從另一方面看該行動,前僱員也會減少其侵權行為。對已下單訂購侵權貨品的,前僱員甚至有點「頭痕」,因為它的客戶知悉企業的態度後或會取消訂單。當中的互動必會令到前僱員疲於奔命,甚至是錢銀「拮据」。
起訴
若想再進一步的打擊侵權行為,企業更可入稟法庭起訴前僱員,然後向市場發布已起訴前僱員的事實。在得知準供應者被起訴後,多數的客戶也會拒絕接貨。只要企業以「遠交近攻」的策略來應付客戶,收復失地便可順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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