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由 翟氏律师行提供
使用禁制令保護你的權益
當今社會,商業欺詐手段層出不窮,越老友就呃你越多,可能在你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將你的財產吞噬一空。在訴訟過程中,怎樣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被進一步侵害直至訴訟完結。較有效的補救措施,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而法庭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理由,案件緊急程度來頒發相應的禁制令,要求被告停止或限制被告的某種行為,如果被告違反或者無視法庭頒發的禁制令,會被檢控藐視法庭而被凍結其財產或坐監。
以下二個案例中的原告,分別成功申請到法庭頒發禁制令,以保護他們的權益。
案件一︰
2003年,四人以董事身份在香港註冊成立了一間有限公司,其後在內地成立了一間子公司。2011年,被告假冒二位原告的簽名向公司註冊處更改公司資料,將公司二位原告的董事身份刪除,以及將二位原告所持有的超過五成股份轉至第二被告名下,而所有變更是在二位原告完全不知情及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被告還企圖使用非法文件得到內地有關部門的認可來獲取子公司的控制權,一旦成功,被告極有可能變賣市值過千萬的子公司來套現。
事發後,二位原告即時去信要求公司註冊處恢復二人在香港公司的董事身份及將股份轉回二人的名下,然而經多次交涉都未有結果。同時,第一被告已經聞風潛逃,失去聯絡。為保障二位原告的利益,避免在官司判決前被告再有任何有損原告利益的行動,在香港律師的建議下,二位原告成功獲得法院頒發的臨時禁制令,禁止被告以公司董事的身份進行任何的商業行為及再更改公司任何資料。禁制令的頒發猶如保護傘,有效的保障了原告人的利益在訴訟期間不會再進一步被被告侵害。
案件二︰
被告向原告借款逾二千萬,過期未還。原告在多次催促追債未果的情況下,尋求法律途徑,在咨詢香港律師的專業意見後,成功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限制被告處置其名下或聯名的所有財產包括擁有之物業,限制金額為被告所欠債的數目,同時要求被告向法庭答辯,以處理被告和原告之間的錢財糾紛。
被告曾在2011年中,先後向原告借款金額達二千幾萬并口頭承諾2個月內會還清借款。然而事隔5個月,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沒有歸還任何的欠款,與此同時開始迴避原告,企圖逃避還款的責任。禁制令的頒發有效地阻止被告變賣財產的機會,以無力償還為理由而逃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