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工資和租金上漲,玩具廠商被逼接受海外公司霸王條款的情況得以舒緩。但隨之而來的是海外公司變陣,他们從另類方位入手,企圖把風險以另一形式轉嫁給香港廠商。
昨天(即2013年8月12日),筆者(作為一位知識產權訴訟律師)如常般出席一個海外公司與玩具廠商的訴訟聆訊。筆者發現該海外公司以有計劃式的合約轉嫁不合理的責任給該玩具廠商,这亦是近年来,多数的海外公司轉嫁風險給玩具廠商所運用的「糖衣陷阱」。筆者有必要在此與大家分享該合約陷阱:
預支繳款
- 情況一:在指定條件下,海外公司會預支繳款(即 Advance Payment)給玩具廠商,但條件是玩具廠商必須向海外公司指定的原料供應商購買原料,待玩具廠商出貨後須交還預支繳款給該還外公司。 回贈
- 情況二:於每年年終,玩具廠商需要向海外買家(或其香港關連公司)(如Buying agent)繳付相當于過去一年貨品總價值的百分之二至四的款項(即 Payment back)。
表面看來,上述情況一和情況二均為普通合約條款,並無不妥,甚至可認為有利於玩具廠商。但事實告訴我們,若果玩具廠商接受了上述情況一和/或情況二,它有可能在他與海外買家的關係尾段時「嘔突」。
當紛爭出現
若果生意(或某隻產品的生意)能持續,情況一和情況二的問題亦不會顯著或爆發。但事實往往事與願違。當有紛爭時,海外買家均會用最辣一招來對付玩具廠商:拒絕支付玩具廠商貨款。拒絕繳款原因通常離不開「產品質量差」而「取消訂單」等等…等等藉口。
最後,在「埋單」時,未繳付的貨款通常遠多於海外買家投訴所衍生的損失的數目。在海外買家拒絕繳款的情况下,玩具廠商會心急如焚,最後不得不向海外買家追討貨款欠款。但此時的追討形勢,大有「廠家在山腳,買家在山頂」的情況。
海外買家的反告
以上的情況或許不是最糟糕的,最糟糕的是,海外買家不但拒絕繳款,還要運用情況一和情況二來追討「預支繳款」和Payment back。雖然海外公司追討的數目远低于其未繳付的貨款,但玩具廠商亦絕對不想見到以下情況:
在海外買家繳付貨款前,玩具廠商便需先向海外買家退還情況一的預支繳款和情況二的Payment back。
最值得注意的是,以下3項追索中每一項均為獨立追索:-
- 玩具廠商向海外買家追索未繳付的貨款、
- 海外買家向玩具廠商追索「預支款項」、和
- 海外買家向玩具廠商追索「2- 4%的Payment back」。
未見官先打八十
因上述3項追索每一項均為獨立和個別的追索。只要海外買家有計劃的在合約中「不捆綁」它們,玩具廠商便要在海外買家未交付貨款前執行向海外買家退還「情況一」的預支繳款和支付「情況二」的Payment back。對玩具廠商而言。這將是玩具廠商「未見官先打八十」的情況。
解決方法
要避免上述問題,玩具廠商要在與海外買家簽署合約時把情況一和情況二加上必要的合理的條件。筆者建議玩具廠商在合約中加上以下條款來化解上述問題:-
「在海外買家全數繳付所有貨款前提下,玩具廠商才需繳付海外買家「預支款項」(Advance Payment)」
和「在海外買家全數繳付所有貨款前提下,玩具廠商才需繳付海外買家Payment back」
換言之,只需要玩具廠商在合約中加上「在海外買家全數繳付所有貨價前提下」(即 Upon full payment of the prices of the goods by the buyer),玩具廠商便可避免在追索貨款時,海外買家以反告為由快速和成功地襲擊玩具廠商。
筆者建議玩具廠商應儘早查看他們與海外買家的合約上有否上述「情況一」和「情況二」等條款。在未來與海外買家簽署合約時亦要注意在「情況一」和「情況二」的條款下,加入上述建議的條款,來化解海外買家的不公允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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