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侵犯商標的警告信後,收信人可考慮以下方案來應對警告信:-
- 承諾以後不再銷售聲稱侵權產品(「侵權產品」)。至於其他要求,如賠償、披露供應者身份等等,收信人則可視乎情況而馬虎應對(「方案一」)和、
- 起訴發信人亦指控他作出無理指控(即Groundless threat)(「方案二」)。
零售公司
對零售公司而言,絕多數的他們會採取方案一來處理警告信。理由很易理解。零售公司每天賣數以百計甚至是上千的產品。他們根本沒有商業誘因為一件產品與發信人爭辯誰是誰非。因此他們均會以息事寧人的態度來處理警告信。在有需要時,他們更會慷慨地向發信人披露侵權產品供應者的身份。
「博懵」的最理想結果
正因為零售公司上述的一般性反應,有些發信人或會以「博懵」的心態來發警告信,企圖從最前線的銷售鏈終止侵權行為。在零售公司拒絕侵權產品,侵權產品的銷售成績必遭大打折扣,甚至幾近為零。
對侵權產品的供應者來說,發信人的「博懵」態度是不太公平的。但若主動企出來,供應者又害怕惹禍上身。因此在猶疑之間又給予了出信人作出進一步攻擊的信心。
但在「得米」後,發信人必會繼續向更多的零售公司發出侵權警告信,企圖終止所有零售公司銷售侵權產品。若供應商仍然坐視不理,侵權產品的市場將會被發信人逐一吞食直至沒有零售公司敢銷售侵權產品。
若果警告信內言之有實(即有侵權),侵權產品的供應商不敢「強出頭」完全是可理解的。頑強「出頭」將會招至被發信人起訴。到時供應商更會被追討賠償和律師費用。但從另一方面來看,倘若發信人全心「博懵」,那供應商就不需「隱藏實力了」。
供應商出擊
爲了產品的市場和商業聲譽,供應商可考慮企出來和發出「回應和要求信」直接給發信人:要求它終止所有與零售公司有關的書信聯繫和撤回侵犯商標聲稱。
對「身有嘢」的發信人來說,爲了避免被供應商起訴,他們多數也會「避一避風頭」暫時停止與零售公司聯絡,直至與供應商有進一步的發展才算。但若果發信人「採你都傻」,那供應商又應怎樣做呢?
根據《商標條例》559章第26條供應商可採取方案二,即向法庭起訴發信人作出「無理商標侵權恐嚇」(即Groundless Threat),並申請以下命令:-
- 法庭聲明:發信人侵權警告信不合理、
- 永久禁制令:禁止發信人再發出類同的侵權警告信、
- 披露命令:以誓章形式披露發信人曾發出警告給收信人的名稱、
- 命令發信人賠償損失和律師費用。
對於發信人的侵犯商標申索和供應商的反申索在現實就猶如一個硬幣的兩面。若發信人成功,供應商便會落敗。相反若發信人落敗,供應商便會成功。因此,問題的關鍵點在於:有否註冊商標侵權。問題的答案就在於《商標條例》559章第18條例。
關鍵位:混淆
根據《商標條例》559章第18條例,除非涉案的侵權商標是與發信人的一模一樣,發信人必須要證明侵權產品在市場上「混淆」(即Confuse)消費者。通常供應商企得出來的案件中註冊商標和侵權商標都有頗大的出入,並稱不上一模一樣。因此有否「混淆」那就要看雙方提交的證據了。因本文不是去探討侵犯註冊商標或反申索無理恐嚇的測試方法,所以筆者不在此深究。
姑且勿論誰會在正審取勝,供應商在起訴發信人後即時由本來的被告人身份變成原告人,更重要的是,在某程度能挽留其顧客的信心——這也是頗多供應商主動起訴出信人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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