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世界並非完美。商標申請亦不例外。若企業遇上以下情況,它應採取哪種行動來保護企業商標呢?
若企業對上述情況不予理睬,商標申請很快便會在刊憲後獲得註冊。一經註冊,申請人(即註冊人)便享有《商標條例》第559章的專有權利。到時,企業便「頭痕」了。 作出「反對」商標申請 多數的企業在得知自己的企業商標被他人作商標申請時均會作出「反對」(即Opposition)。在刊憲期間的3個月內,企業可作出「反對」。一經反對,申請人的商標申請便會暫停,直至「反對」聆訊後。通常由作出「反對」直至聆訊至少也需要三、四年。 反對商標申請程式有別於高等法院訴訟程式—簡易程式(即 Order 14 Applica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簡易程式是不會應用於反對商標申請程式上。所以,申請人和企業(即反對人)雙雙也要進入漫長的反對商標申請程式上。除非放棄,申請人可說是欲罷不能。 同時三、四年的反對商標申請程式,對企業(即反對人)來說也奢侈。因此,有些企業會運用以下訴訟策略來盡早把申請人打退。 發出警告信給申請人 除作出反對商標申請外,企業還可以向申請人發出一封強烈的警告信(即cease and desist letter),其內容包括以下:-
在收到上述警告信後,有一部份的申請人為避免麻煩會同意停止使用企業商標和/或同意向「商標註冊處」提出撤退商標申請。這情況多出現於當申請人還未使用過或只是剛剛使用企業商標時。 起訴申請人 若果商標申請中的商標與企業的商標是一模一樣(或是相似而又會構成公眾混淆)的話,企業更可在申請人拒絕警告信要求後入稟香港高等法院起訴申請人,並向法庭申請以下命令:-
快速完結 在戰略上,當起訴申請人後,企業應再向申請人提出一些較寬鬆的和解條款(例如:若申請人(即被告人)撤銷商標申請和同意以後不使用企業商標,企業(即原告人)可無條件撤銷訴訟),亦有不少的申請人(即被告人)迫不及待地接受。 對持「零容忍」立場看待「逆權者」的企業而言,上述策略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快速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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