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企業提供樣板後或(2)向企業購買一、兩批產品後不久,買家有找第三者提供同樣產品的傾向(「我挖井你飲水情況」)。當然第三者提供同樣產品(亦即侵權產品)的價錢會比企業的便宜,這亦是買家飛單的主要原因。
上述「我挖井你飲水情況」(即是「飛單情況」)常常發生,令企業頭痛不堪。企業應如何自保呢?
不准披露協議書
當有新產品面世時,企業總會向客戶(或有潛質的客戶)派發新產品的樣板。以此嘗試保護自己應有的權利,有些企業更會趁此黃金機會要求客戶簽署一份「不准披露協議書」(即Non-disclosure agreement)(「協議書」)。透過協議書,企業想箍緊客戶的責任:即客戶不準向第三者披露新產品的資料和設計。但事實上,該協議書是否足夠保護企業的新產品呢?該協議書又是否對客戶有約束力呢?筆者建議企業嘗試想像一下以下情景:在簽署協議書半年後客戶向第三者提供產品的資料和設計,並向第三者購買侵權產品。在這情況下,企業可否運用協議書來制止客戶的飛單行為呢?
雖然企業可考慮用侵犯知識產權(如版權)為法律理據來制止客戶進行侵權活動,但更希望能透過協議書來為企業帶來更多和/或更好的保障。事實上,這類協議書是幫不了企業的。原因請見下。
資料已變成公開性
上述的協議書在現實中用不著,它猶如紙老虎般形同虛設,缺乏訴訟力。其原因是因為產品的資料和設計在產品銷售後已變得「公開性」了,即公開資料(即Public domain),因而不再受法例所保護。如此,似乎企業最後的防線也失守了。那企業應如何做才可自保呢!
最近,筆者遇上一個很有趣但又很簡單的個案。當中的經歷筆者想與讀者分享。其中有一解決「我挖井你飲水情況」的可行良方。
合約條款
企業可考慮在協議書內加插以下2個條款:-
- 買家和其關聯公司(即Affiliates)承諾不會向第三者購買企業同樣的產品、和
- 若買家違反上述承諾,企業有權終止與買家(和其關聯公司)的所有合約和訂單,並且可即時追討客戶尚未繳付的產品價錢。
上述的條款可為企業帶來以下實質好處:-
- 當紛爭出現時,客戶均會挑戰企業根本無產品上的知識產權,從而企圖攪亂企業的起訴。根據上述兩個合約條款,企業可用違反合約責任來即時終止它與客戶的所有未完成的訂單,並且向客戶即時追討未繳付的產品價錢。
- 同樣地,上述的即時權利一樣應用於客戶投訴產品在質量有問題時。企業可透過客戶違反合約這額外的法律理據(即 Cause of action)來即時終止與客戶的關係和追討價錢。
客戶同意上述的條款最合適的時機莫過於「最初」—即簽署協議書時。倘若買家拒絕簽署載有上述合理條款的協議書,企業便應做多點功夫來瞭解個中原因了。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