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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1 年,筆者曾協助兩間「臨近」上市的集團重組其知識產權擁有人身份,以便將來更有效率地發展業務,或是在「適當時候」可隨時申請上市。與此同時,筆者認為較有規模的企業也應要注意以下知識產權問題:
「企業可成立一間海外公司來持有所有知識產權(其包括註冊商標、註冊專利和註冊外觀)。這樣,企業便可獲得某程度上的稅務優惠和更佳的管理安排。」
在會計師和筆者(作為其律師)的建議下,上述兩個集團各分別成立一間海外公司(於BVI 註冊)後把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全部轉移至該新成立的海外公司。
據會計師稱,上述的安排是可把企業一部分利潤撥至該海外公司作為該海外公司的「牌照費(即Licence Fees)」。而海外公司則收取了該牌照費後把持有的知識產權使用權交給企業使用。只需要牌照費的金額是合理,香港稅局便會接受(或稱為不會主動查詢)。至於牌照費合理與否,則視乎企業業務的性質、知識產權的類別和牌照費與集團的利潤比例。無獨有偶,上述的兩間公司經深入考慮後所釐定下來的牌照費均是企業利潤的15%。
現時香港的利得稅率為16.5%。若以一千萬為企業的利潤,透過上述的安排,企業每年便少交了HK$247,500 利得稅。如此類推,一億利潤的利得稅便少交了HK$2475,000 了。
除稅務優惠外,上述安排還可為企業帶來法律責任上的好處。把企業的業務(即中國廠房、香港公司和/或零售店)與知識產權分割開為兩間公司所擁有是可同時把企業的責任分開,為企業整體下了一個安全網。在極端的情況下,上述的分拆可避免「火燒連環船」的出現。
另外,當企業在地域(如不同國家和城市)上和銷售範圍(如直向或橫向)擴展時,牌照計劃(即Licencing Program)或會是企業重點項目之一。
若果企業以一間獨立公司來持有,並授權母公司和子公司使用其持有的知識產權,那樣企業更可達到更佳的稅務優惠和法律保護。當然企業必先要考慮成立一間海外公司的起步收費和每年的核數成本。如果企業考慮優化管理和發展業務,筆者建議企業應盡早考慮上述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