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錢債審裁處有權審理一般債務、服務費欠款、貨款拖欠或財物損毀的申索。由於司法審理權限制,小額錢債審裁處並不受理欠薪、贍養費、誹謗,土地收回等的申索。
另一方面,小額錢債審裁處對申索金額設有上限規定,即申索人的申索不能超過港幣 50,000元。除非申索人自願放棄申索金額超出的部份,否則,申索人便需要向其他民事法院提出申索。
Q2: 除了透過正式審理案件,還有其他可行的方案以提早解決糾紛嗎?
除正式進入審理案件階段,透過調解協商方式以盡早解決爭端也是一個可行和積極的做法,也是小額錢債審裁處所鼓勵的。如訴訟雙方能在調解中和解,審裁官將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
然而,調解不是強制進行的,雙方當時人有最終的決定權決定是否參與。
Q3: 可否聘請律師代為處理出庭事宜?
基於簡便處理案件原則,申訴雙方均不能由律師代表出庭;換句話說,雙方當時人需要在審理過程中親自出庭陳述案情。另一方面,訴訟雙方均有機會向對方進行盤問,籍此帶出案件的爭議部分並希望法庭採納自己的論點。
然而,由於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往往涉及不少繁複的程序;因此,律師在這類型案件中亦能扮演重要的角式;例如律師可代當時人草擬申索或答辯書,以提供更準確和充分的案情給審裁處考慮。
Q4: 如債務人沒有遵照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我可以採取甚麼行動?
如債務人沒有遵照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申索人可申請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該項判決。例如,若債務人未有償還已判定的債項,申索人可向法院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俗稱封票)(Writ of Fieri Facias)以迫使債務人履行有關判決。
一般來說,由向法庭申請簽發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至執達主任第一次嘗試執行封票,
大既需要一個月時間。於執行封票當日,執達主任會帶同看守員到債務人的樓宇。如發現屋內物品價值能夠償還有關欠款,執達主任便會扣押相關物品,並由看守員看管。如債務人於五天寬限期內仍未能清還相關欠款,執達主任便有權將已扣押的關物品拍賣。
申索人必須注意,執行封票的結果有時可能會強差人意;例如債務人處只有少量或完全沒有財產可供扣押。然而,即使在執行封票過程中未能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申請人仍須支付執行封票的相關費用,例如是行政費。因此,申索人在申請執行封票前,應先小心考慮債務人的實際財務狀況。
Q5: 如對小額錢債審裁處判決不服,我可以如何處理?
如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不服,雙方當事人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提出覆核結果或上訴至更高的法院。
若選擇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覆核結果,當事人需於聆訊裁決作出後起計7天之內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覆核結果申請。覆核時,審裁官可將整項申索或部分申索重新考慮或聆訊,而對原來的裁斷或命令可予以維持、更改、或推翻。
雙方當事人亦可選擇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但必須於裁斷書或命令送達日起計7天內提出有關上訴申請。然而,上訴人需提出上訴庭接納的理由,例如是小額錢債審裁處在法律觀點上出錯或有關申索超出其司法審理權。同時,若當時人決定向原訟庭提出上訴,便需要聘請大律師;這無疑會為訴訟雙方在帶來經濟壓力。
Q6: 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訴訟所涉及的訟費會很高昂嗎?
有別於一般向法院提出民事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在程序上沒有繁複的審訊程序要求,加上沒有律師參與出庭,因此所需涉及的訟費一般都不高。當時人所需要的費用只需涉及法庭存檔費用或車馬費。
可是,亦因為沒有既定審訊程序的規定,判決結果往往難以估計。因此,當事人需審慎考慮審裁結果將可能帶來的影響;對於一些勝算不高或申索金額較低的案件,以和解方式以提早解決糾紛是較為可取的做法。
以上一切法律意見,只供讀者參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