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勞資審裁處有權審理那些案件?
勞資審裁處有權審理的案件包括僱員辭職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應支付的代通知金、欠薪、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和法定假期薪酬等。然而,勞資審裁處對申索金額設有限制,即申索人的申索額必須超過港幣8,000元,又或者在同一申索中有超過10名的申索人。如申索人未能符合以上要求,有關申索將會由小額薪酬仲裁處理。
另一方面,由於司法審理權限制,勞資審裁處只會審理金錢申索,而以其他法律補救提出的申索,例如強制令申請,以禁止僱員在離職後違反不參與同類行業競爭協議,則需向其他民事法院提出申索,例如是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
Q2: 除了透過正式審理案件外,還有其他可行的方案以提早解決糾紛嗎?
除正式進入審理案件階段,透過調解協商方式以盡早解決爭端也是一個可行和積極的辦法,也是勞資審裁處所鼓勵的,籍以減低聆訊的需要。
在正式審理案件前,調查主任和審裁官均會以不同方式鼓勵訴訟雙方和解,以盡量減低雙方時間和精神困擾。但如果訴訟雙方未能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便需進入訴訟程序。
然而,調解不是強制進行的,雙方當時人有最終的決定權決定是否參與。
Q3: 可否聘請律師代為處理出庭事宜?
基於簡便處理案件原則,勞資雙方均不能由律師代表出庭;換句話說,當時人需親自出庭答辯。
然而,由於勞資申索往往涉及繁複的程序;因此,律師在這類型案件中亦能扮演重要的角式;例如律師可代當時人草擬申索書或抗辨書,以提供更準確和充分的案情給審裁處考慮。重要的是,如申索僱員是由工會代表,而工會通常亦有充分的法律咨詢和出庭經驗,僱主便需尋求律師專業意見以確保本身權益。
Q4: 如對勞資審裁處的判決不服,我可以如何處理?
如對勞資審裁處的判決不服,雙方當事人可向勞資審裁處申提出覆核結果或上訴至更高的法院。
若選擇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覆核結果,當事人需於聆訊裁決作出後起計7天之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覆核結果申請。覆核時,審裁官可將整項申索或部分申索重新考慮或聆訊,而對原來的裁斷或命令可予以維持、更改、或推翻。
雙方當事人亦可選擇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但必須於裁斷書或命令送達日起計7天內提出有關上訴申請。然而,上訴人需提出上訴庭所接納的理由,例如是勞資審裁處在法律觀點上出錯或有關申索超出其司法審理權。同時,若當時人決定向原訟庭提出上訴,便需要聘請大律師;這無疑會為訴訟雙方帶來經濟壓力。
Q5: 透過勞資審裁處進行訴訟所涉及的訟費會很高昂嗎?
有別於一般向法院提出民事申索,勞資審裁處在程序上沒有繁複的審訊程序要求,加上沒有律師參與出庭,因此所需涉及的訟費一般都不高。當時人所需要支付的費用大多只涉及法庭存檔費用或車馬費。
可是,亦因為沒有既定的審訊程序規定,判決結果往往難以估計。因此,顧主需審慎考慮審裁結果將可能帶來的影響;對於一些勝算不高或申索金額較低的案件,以和解方式以提早解決糾紛是較為可取的做法。
以上一切法律意見,只供讀者參考之用。
— 以上內容由翟文禮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