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守法 僱主有責 認識你的強積金責任!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強積金或MPF),是港英政府於1995年7月27日順利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退休保障政策,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18至65歲香港就業人口,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成立基金,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到65歲後或個別原因,可取得供款,以作退休之用。
從法律上來講,公司成立後,僱主應該馬上選擇合適的強積金受託人,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為符合資格的僱員在計劃下開立強積金賬戶。
強積金計劃的種類
強積金制度下設有兩項計劃供僱主選擇:
1.集成信託計劃-供任何僱主參加
2.行業計劃
專為製造業和飲食業僱主和僱員而設。由於建造業和飲食業的僱員流動性較高,而且大多是臨時僱員(即按日聘用或受僱期少於60日),在這種情況下,行業計劃能方便僱主計算供款額,以及簡化僱主處理強積金的安排。
建造業和飲食業僱主亦有聘用一般僱員(即受僱期60日或以上的員工),一般稱為長工,例如文員、會計。如僱主同時聘請臨時僱員及一般僱員,他們可選擇安排臨時僱員參加行業計劃,而一般僱員則參加集成信託計劃。
不過,參加行業計劃的僱主亦可選擇安排所有僱員(即臨時僱員及一般僱員)參加其選用的行業計劃,可減省相關的強積金行政工作。
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和計劃
公司成立後,公司應選好強積金受託人和計劃。
僱主應按僱員和公司需要,選擇合適的受託人和計劃,僱主評估受託人是否合適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1. 受託人的服務範疇和水平
2. 產品(計劃及基金)多寡,以及是否切合僱員需要;及
3. 收費。
醒目小貼士
安排專人負責處理強積金事宜,以妥善跟進有關強積金的安排,並與受託人保持緊密聯繫,以及適時向僱員發放強積金訊息。
可參加多於一個強積金計劃,為僱員提供更多選擇。
定期檢討受託人提供的服務和計劃的投資表現。可鼓勵僱員就受託人的服務或計劃的表現提出意見。
參加計劃的手續
僱主可直接聯絡心儀的受託人或透過強積金中介人,辦理參加計劃的手續。
僱主參加強積金計劃後,會收到受託人發出的參與通知。
更新資料
受託人或積金局會向僱主發放資訊,及/或與僱主聯絡,因此,僱主如更改公司資料(包括公司名稱、營業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應在資料更改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託人。部分受託人也會提供表格,以供僱主申報資料更改。
「如沒有以書面方式、將最新的僱主資料通知受託人,首次違規罰款$5000,其後如再犯,罰款額可達$20000」
更多資訊以 強制性公債金計劃管理局 MPFA 更新為準。
積金局網站 www.mpfa.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