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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商標順利申請所需的時間平均會少於5 個月——由申請日至「商標註冊處」發出註冊證書。
若果「商標註冊處」拒絕申請,視乎拒絕的原因。若果拒絕的原因是於申請前,「商標註冊處」已有一個已註冊的商標,而該註冊商標與申請的商標一模一樣或非常相似,並且該註冊商標與申請的貨品類別是一樣時,申請可能永遠不會被接受。
當申請人收到「商標註冊處」以上述為由的拒絕信時,他應考慮以下兩項行動:
1. 申請撤銷註冊商標
申請人可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請撤銷反對申請書中提及的註冊商標,並向註冊人索償訟費。通常,撤銷程序會以Originating Summons 連同一份支持誓章開始。在申請人(即案中的原告人)和註冊商標持有人(即被告人)各入稟法院和交換證據後,法院便會安排審訊日。由申請人入稟法院Originating Summons 直至審訊日,需時大約8 個月左右(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
2. 重新申請註冊商標
即使申請人能成功在高等法院取消註冊商標,但這並不等於申請人的申請(「第一申請」)會成功註冊。根據《商標條例》559 章第52(7)條,除非特別情況,「商標註冊處」是不會批核第一申請的。
上述第52(7)條說明:
「凡任何商標的註冊在某範圍內遭撤銷,則有關擁有人的權利需當作以以下日期起在該範圍內終止……撤銷註冊的申請日……」
換言之,即使申請人成功地透過法庭程序取消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持有人的權利在申請Originating Summons 前仍然生效。亦因此原因,「商標註冊處」會拒絕第一申請。
對上述的技術問題,申請人最佳的解決方法是:在入稟香港高等法院Originating Summons 後第二天再向「商標註冊處」作出與第一申請一樣的申請(「第二申請」)。當註冊商標被成功撤銷後,「商標註冊處」便可批核第二申請而申請人的權利便由第二申請日開始。
撤銷註冊商標的理由有多種,其中包括:在任何三年的連續期間內,註冊商標擁有人沒有在香港真正地就該等貨品使用該註冊商標。在依賴此為由來撤銷註冊商標,申請人需考慮聘請一獨立私家偵探尋證據和專業律師商討證據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