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禁制令申請(如有時)只是訴訟程序上的一個中途申請。雖然臨時禁制令申請程序(如被告人反對時)會使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工作在短時間內集中於支持和反對申請中,但訴訟程序仍然是持續進行,原告人和被告人雙方仍須按高等法院條例依時進行訴訟程序。
不要輕視臨時禁制令
因此臨時禁制令申請只是訴訟程序上的一項分支。雖然如此,被告人亦不應忽略其重要性,因為申請的判決會嚴重影響被告人是否持續抗辯訴訟程序的意向。
根據經驗,若法庭批准臨時禁制令,被告人不單止被即時停止(原告人聲稱的)侵權行為,而且還要即時執行以下2項命令:-
- 送達侵權貨品給原告人保存、和
- 以誓章形式披露侵權貨品從何而來和往何處去。
幾近最終裁判
換言之,被告人要向原告人披露侵權產品的供應商和(更重要的)買家資料。對被告人來說,臨時禁制令的判決往往等同最終裁判。雖然被告人有可能在正審成功獲勝後方可向原告人索償費用,但在現實中,很少被告人會熬到正審。故此臨時禁制令對被告人而言有時等同最後裁判。
亦因以上原因,多數的訴訟程序會於臨時禁制令頒佈後,原告人和被告人達成和解方案。
運用訴訟程序增強抗辯力
為增強被告人對臨時禁制令申請的抗辯力,被告人可考慮運用訴訟程序上的權利採取以下措施:-
- 要求原告人準時入稟法院「聲明書」(即Statement of Claim)、
- 透過《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8(19)條,向原告人作出「更多和更清楚」的資料要求、和
-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4章第24(10)條要求查閱原告人於「聲明書」上所載的文件。
上述措施的目的是為了製造原告人對訴訟不清不楚的地方。若運用適宜,有關的矛盾和/或不清不楚的地方更可在臨時禁制令聆訊時派上大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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