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處」拒絕商標申請的主要理由有兩個的:「絕對理由」(即Absolute grounds)和「相對理由」(即Relative grounds)。
絕對理由
在香港,商標申請註冊通常在以下8類情況下會以「絕對理由」而被拒絕。
1. 通用術語
如果申請的商標是一個通用術語,「商標註冊處」大多會拒絕這項申請。
例如,如果一間公司意圖註冊商標「隱形眼鏡」以銷售隱形眼鏡,這一商標將會因為「隱形眼鏡」是此產品的通用術語而被拒絕。以下是其他通用術語的示例:
2. 描述性術語
交易中,有些文字經常用於描述討論中的產品。例如,商標「美味」大多會因為其具有描述性而被拒絕用於銷售食品。實際上,允許任何單一的食品生產商排他性地使用「美味」來對其產品進行銷售將被認為有失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用一份免責聲明來澄清對此商標中的特定部分並未獲得獨佔權。
同樣,如「快速」和「最好」以表示品質或讚美的術語大多也會產生類似的反對,除非他們作為一個有特色商標的一部分。
3. 欺騙性的商標
有些商標可能會在產品的屬性、質量或地理的來源上對消費者產生欺騙或者誤導。這類商標在香港是不可註冊的。
例如,用「奶油」演繹的商標去銷售「人造黃油」(即Margarine)將很可能被拒絕,因為這將被認為是對消費者的誤導,因為消費者很可能將此商標與牛奶製品(即人造黃油)相關聯。
4. 違反公共命令/道德的標誌
被認為是與公共命令或道德相違背的標誌是不可註冊的。被認為是違反通常所接受的道德及宗教上規範的文字或說明是不允許作為商標進行註冊的。
5. 旗幟
旗幟,徽章,官方標記以及國家符號通常都被排除於商标註冊範圍。
6. 知識產權
聲稱知識產權的標誌也是不可註冊的。這些商標包含或由下列詞語組成的:「專利」,「註冊外觀」,「版權」或「影射」。
7. 姓氏
在香港,姓氏一般規定為不可進行註冊。相反,代表特別或特定種類的名稱可以註冊。
8. 地理性質的名稱
地理上的名稱一般規定為不可進行註冊,但這項規定有些例外的情況。
大多數公司的一個通常錯誤是,他們總是申請帶有描述性或與產品、服務具有直接相關性特征或性質的商標。這些申請都將根據《商標條例》的第12條款而被反對。
相對理由
當商標與先前的商標權利產生衝突時,申請會因相對理由而被拒絕。
如果同類產品存在兩個同樣(或者非常類似)的商標,這將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如果商標被認為是與先前的商標一模一樣或類似到令人混淆而且是用於同樣或類似的產品時,該商標將會被「商標註冊處」拒絕或反對。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