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版權屬於民事和刑事罪行。從民事侵權來看,版權擁有人(「版權人」可向法庭申請永久禁制令、摧毀命令、損失和堂費。而刑事方面,於版權人的舉報下,「香港海關」或會作出刑事偵查,若果證據充足,香港政府會起訴侵權人,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和每件侵權貨品罰款港幣五萬元。
有關上述的民事和刑事版權法例,「版權條例」528章第22條、30-34條和118條已清楚列明。
要成功透過民事程式來起訴侵犯版權,版權人需要向法庭引證以下三個條款:-
- 擁有人擁有原創性的版權、
- 侵權人曾進行侵權行為、
- 在進行侵權行為前,侵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版權的存在。
在一般情況下,被告人均會在訴訟程式中以「不知情」為答辯理由。其次的答辯理由是聲稱的版權缺乏原創性。為支持答辯,被告人會提出集資技術(即 Prior Art)來引證擁有人的產品是抄自或改編自集資技術。但只要作者是以獨立的努力、勞力和判決來製作版權作品(即設計圖和工程圖),版權作品便富原創性。所以面對侵犯版權訴訟的主要答辯理由仍是「不知情」。
要證明被告人知情或應該知情,版權人可運用以下方法:-
- 在起訴被告人前,版權人已向被告人發出警告信、
- 侵權人曾向版權人查詢或索取產品的樣板、和
- 侵權人是產品的生產商或代理人。
不難想像,上述3種情況下,法庭會相信被告人不但是應該知情,而是實質知情的。
若果侵權產品與版權擁有人的產品一模一樣(或非常接近),且版權人能如上述情況下證明被告人是在知情情況下進行侵權行為,版權人不但取勝機會高,而且還可透過簡易程式在起訴後數個月內取勝。
在訴訟取勝後,被告人及其董事和員工均會被法庭禁制以後不得售賣和藏有侵權產品。若果違反禁制令,版權人可向法庭申請藐視法庭命令。若果法庭頒發藐視法庭命令,被告人和他的董事均有機會被判入獄和罰款(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52條)。
至於刑事方面,版權擁有人可向「香港海關」舉報侵權行為。在提供足夠的資料下,「香港海關」會進行搜證行動。在確立證據充足時,「香港海關」會動議香港政府起訴侵權人。因為刑事起訴屬於政府行為,版權人在起訴過程中扮演協助「香港政府」角色。其角色包括提供版權作品和資料等等。在搜獲侵權產品後,版權人需要派遣驗證查實侵權產品,向「香港海關」作出專家舉證。
除非特別情況,多數的版權侵權刑事程式均會在裁判司處進行。若果罪成,侵權人需留有刑事案底和罰款。雖然裁判司會對入罪的侵權人判決監禁,但若果侵權人屬初犯,裁判司傾向以緩刑來代替監禁。
多數以民事和刑事法例來執行和打擊侵犯版權的香港企業均是從事玩具、電器、禮品、燈飾、廚具等等行業。要成功,他們應從最初開始至設計產品時,好好保存設計圖紙和工程圖紙,並把創作日期和作者的資料記錄。這樣,當發現侵權行為時,企業便可隨即使用和進行打擊侵犯版權的民事和刑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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