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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商貿法律錦囊﹣買賣雙方的權益
今期我們將討論若買賣雙方,在執行合同時發生爭拗,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並向對方追討金錢上的損失。
一般來說,賣方的權益有兩方面:一是對貨物本身;二是對買方可以行使法律權利。貨物出售之後便屬於買方。若買方拒絕付款,一般來說,賣方是不能取回貨物,只可以控告買方索取貨價或有關賠償。但賣方有三種情況下,是可以在已售出的貨物上行使其貨主的權利。
錦囊一:留置權(Lien)
根據香港貨品售賣條例(Sales of Goods Ordinance, Cap.26)第43條:若買方拒絕付款而賣方仍然持有該批貨物,他可以選擇不依合同的規定送貨,並行使對貨物的留置權,保留貨物直至買方肯付款為止。但須注意,若果合同規定先送貨後收錢,而買方沒有表示不會付款,或變得無力償債(Becomes Insolvent),賣方在此階段便不能行使留置權。相反,若果賣方不按合同規定將貨物付運,買方便有權控告賣方違約。
錦囊二:途中停運(Shoppage in Transitu)
若果貨品在運送途中,買方突然破產或變得無力償還,賣方可能即時停止運送,直至買方支付貨價為止,以保障賣方的權益(條例第46條)。但須注意的是賣方必須在貨品送到買方或其代理人之前行使此途中停運權。若果買方或其代理人已經收到貨品,賣方便無法行使此途中停運權。
錦囊三:另售權(Right of Resale)
另售權就是指賣方將貨品另售他人的權利。倘若貨權尚未轉至買方,買方的財政已然出現問題,根據普通法,賣方可行使上文所講述的留置權,或途中停運權,然後將貨物出售他人。在此情況下由於賣方仍然保留貨權,因此當他將貨物轉售他人時,同時亦會將貨權轉至新買家。而原有的買方則不可向新買家追討貨物。
錦囊四:對人訴訟權(Personal Remedies)
若然賣方已將貨物送給買方而喪失了上述的另售權,賣方仍然可以根據條例第51條向買方提出訴訟追討價及一切有關損失。若貨權尚未轉移,即賣方仍然是貨品的物主(如訂貨之後又取消訂單),在此情況下,賣方向買方追討的便不是貨價,而是金錢上的損失(Damage)。包括原有合同貨價與轉售價的差額及因買方違約而須額外的支出等。有時間,貨物是按買方的特殊要求而特別製造;賣方根本無法將貨品轉售他人。在這種情況下,賣方的損失可能就是貨品的成本與其根據合同所應得的利潤。換言之,賣方是可以向買方追討全部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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