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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商貿法律錦囊﹣港商常見法律問題
在香港,廠家及商家每日都從事貨物買賣活動。可是,並非每一宗交易買賣雙方都會訂明及簽署一份詳細的買賣合同,取而代之只有一份傳真購貨(Purchase Order),簡單說明貨品型號、價錢、送貨及付款安排便是。賣方在確認後便馬上投入生產及忙於安排送貨。倘若在付運途中貨車發生意外導致貨物遺失或損毀,損失應由買方還是賣方承擔呢?又或者買方拖延尾數,賣方是否又有權收回呢?但由於雙方僅有的合同(即購貨單)沒有訂明,推卸責任,各斥其非,以至對簿公堂,可能在所難免。雖然事件最終會得到解決,但雙方可能已付出了大量金錢及時間,實在不合乎成本效益。
錦囊一:訂下明確買賣條款
為免各類合同爭拗,最有效的方法莫過於由買賣雙方訂出一份詳細的貨物買賣合同,或在購貨單上詳列明雙方的責任。倘若日後買賣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都可以合同條文作根據。其實,為保障雙方一些基本利益,法例早有規定雙方一些基本責任。如果買賣雙方對這些法規有了基本認識,便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及義務。
錦囊二:賣方的基本責任
即使買賣合同沒有特別訂明,根據貨品售賣條例 (Sales of Goods Ordinance),賣方也必須擁有貨物的物權(即如不可有第三者對所售賣的的貨物提出申索)。賣家所售賣的貨物亦必須與說明或樣品相同。還有貨物必須有一定的質素保證 (merchantable quality)。若賣方未能做到上述各點,便有機會被視為違反合約,而買方可以根據自己損失而向賣方索償,甚至有權取消合約。
錦囊三:貨物運送中的風險
賣方會將貨物經運輸公司付運予買方。若貨物在運送途中遭受損壞或遺失,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合同另有訂明,否則法例便假定賣方已完成送貨予買方的程序。當運輸公司接收了貨物,買方便被視作為已經接收貨物。所以,買方是要承擔在運送途中的風險。要避免這風險,買方可以在合同中訂立一個相反的安排或者是相應地替貨物購買保險。
錦囊四:驗貨與認收
當買方收到貨物的時候,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個合理的機會或時間去檢查貨物,待檢查妥當後方才正式接受貨物。倘若合理時間過了,即使到時發現貨不對辦,買方都會被假設為已驗收了貨,而喪失了退貨的權利。無論買方有沒有驗貨,當買方正式接受了貨物他便失去了退貨的權利。至於買方是否及在何時正式認收貨物,還須視乎他有否在未仔細驗貨前已直接將貨物售予第三者。倘若第三者發覺貨物有瑕疵時,買方便喪失了退貨的權利。但須強調,買方雖不能退貨,但仍有權向賣方索償及追討因貨物有瑕疵所導致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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